[課業] 未依規定陳報遺產清冊

作者: AMPM ( )   2023-03-27 08:25:45
在阿摩做到一個題目,但答案為(B)...不懂...
25. 甲分別向丁、戊借貸 180 萬元,並且告知甲的兒子乙。丁與戊的清償期屆至時,甲
適巧因病 逝世,留下遺產 390 萬元,乙為唯一的繼承人,但未依規定陳報遺產清冊,亦
未辦理拋棄繼 承。另外,甲也向丙借貸 180 萬元,但乙並不知情。今乙就遺產分別向丁
、戊清償甲的債務, 如果丙的清償期也已經屆至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的遺產為 390 萬元
(B) 如果丙向乙 請求清償 100 萬元而未獲清償時,仍不請求丁、戊各返還 50 萬元
(C) 丙丁戊應依比例受償, 即各得受償 130 萬元
(D) 丙得就未受償的 100 萬元,對乙行使權利
依民法第1162-2條 未依規定陳報遺產清冊,其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
另依據同條第5項 不得向丁、戊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依題意,乙已就遺產分別向丁、戊清償了,所以遺產只剩下30萬,
拿這30萬清償向丙清償,還有不足的150萬,應以甲自屬之財產做清償,
如果丙僅向乙請求清償100萬元,那甲就應拿自己的財產100萬來做清償,
不得向丁、戊請求返還已受領之數額。 所以(B)也是對的@@?
不知道想法哪裡有誤,謝謝Orz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23-03-27 18:04:00
你用錯條文了,要用第1162-2條第2項至第4項,另外乙要對丙以自己責任財產負清償責任的金額不是150萬元,而是“假設丙與丁戊各自以其債權比例就遺產受償的130萬元(390萬元÷3)”,這樣才會符合1162-2條第第1項與第2項所稱“債權人應受清償部分”。所以這題的操作應該是:甲將遺產390萬元全部清償丁戊各自的180萬元債務後,剩餘30萬元用來清償對丙的180萬元債務,丁戊各自不當受領的數額為50萬元(即前面依丙丁戊各自債權比例所算出來就遺產應受償的130萬元,丁戊各自受有超過該130萬元之50萬元不當受領數額),而丙僅受償30萬元,就丙應受清償的130萬元中還有100萬元未受償,該100萬元丙依第1162-2條第2項可以對乙主張以其自己的責任財產清償,當乙不清償該100萬元時,符合第1162-2條第3項丙受有100萬元損害,因此丙得依第1162-2條第4項向丁戊請求各自返回不當受領的50萬元。返回(X)-->返還(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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