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110年司特刑概

作者: leokuang (kuang)   2021-11-01 15:26:59
第19題
甲搶奪路人乙之背包,得手後逃逸,路人丙見義勇為在後追捕數分鐘,甲見無法甩掉丙,情急之下將背包丟棄。甲之刑責為何?
1.搶奪既遂罪 2.搶奪未遂罪 3.甲不成立犯罪 4.準強盜罪
不是未穩固丟棄算未遂嗎?直接寫2...
第21題
甲酒駕遇到警察臨檢,偽稱未攜帶國民身分證,並在警詢筆錄冒用其弟弟之年籍資料簽名及應訊,甲構成何罪?
1.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2.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3.偽造公文書罪
4.偽造署押罪
看類似解答書,都是1,答案怎麼說是4...
作者: Misoshiru (味噌湯)   2021-11-01 15:29:00
19題應該是比較小的動產抓握的時候就既遂了?
作者: stanleyqdi (屎蛋禮)   2021-11-01 15:29:00
第21題 警詢筆錄不會成立A選項的罪 詳細理由可以去google找看看 但第一題我也不解XD
作者: Misoshiru (味噌湯)   2021-11-01 15:30:00
21題應該是因為警察作筆錄還是有確認身分對不對的義務
作者: HunsKing (SmallSausage)   2021-11-01 15:49:00
第19題,是否建立緊密持有只是行為是否終了,在取得財物的當下就已經既遂了第21題我會選使公務員等登載不實
作者: wekax06 (wekax06)   2021-11-01 15:56:00
偽造署押一定有吧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如果機關有審查義務就不會成立
作者: M4Tank (M4Tank)   2021-11-01 16:21:00
倒是想問第二題 可能被發現 這樣算失敗未遂嗎只是介於有發現跟沒發現之間用法蘭克公式 我能且我願來看 84符合中止未遂嗎
作者: muaci (無)   2021-11-01 16:30:00
筆錄內容無法審查?這樣寫太奇怪了吧因為筆錄內容就是對方說的話,不會有登載不實的問題所以用這個當理由很奇怪
作者: Kamehame (LumineRalne)   2021-11-01 17:38:00
竊盜只要建立自己的持有就既遂了啊 有沒有穩固持有只是行為結束了沒(可以討論阻卻違法事由 詳細可以看109司特三等刑法第一題)搶奪也是一樣 真的有在討論穩固持有=既遂的是強盜準強盜但準強盜既未遂實務是看前階段竊盜搶奪行為既未遂而定)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別忘了條文中有「明知為不實而使公務員登載」啊 筆錄是依據犯嫌說的話如實記載 並沒有不實
作者: Misoshiru (味噌湯)   2021-11-01 18:00:00
樓上這樣怪怪的吧 甲一定是明知不實阿 問題是警察對於謊報身分的嫌疑人有沒有審查義務如果有 那甲就不會成立214另外原PO說周易的書b-3-158我怎沒這頁XD 是哪一本?
作者: shown8520 (我沒梗)   2021-11-01 18:09:00
管見以為214的不實是指文書記載的內容有背於事實,而警訊筆錄表彰的是警訊當下的應答呈現,只要是如實記載應答的內容就不構成本罪。至於應答內容是否真實應該與本條無涉有點像是法庭上作偽證,除了偽證罪不會再成立214的概念
作者: xgMd1trtw (john77mditrtw)   2021-11-01 18:54:00
第一題都已經得手穩固持有了 一定是既遂 跟他後續丟棄的行為一點關係都沒第二題就是很單純警察有審查義務 所以不會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 自己在這邊還真的沒看過警察臨檢單有啥正反兩說... 坦白說這兩題都是非常基本的萬年考古
作者: M4Tank (M4Tank)   2021-11-01 19:07:00
第二題我選行使偽造私文書...簽名不是在符合文書定性下為文書嗎筆錄上的簽名證明自己是該人且符合穩固及擔保性啊
作者: realkyo ( )   2021-11-01 19:56:00
不自證己罪=>被告有說謊的權利=>筆錄不會成立登載不實
作者: joker7788996 (喬克七八九六)   2021-11-01 19:57:00
我也選行使偽造私文書 理由同樓上樓上上
作者: Misoshiru (味噌湯)   2021-11-01 20:17:00
看到了 原來是倒數第二頁剛剛翻太快 看來真的有疑義等老師回復私訊看看吧
作者: wekax06 (wekax06)   2021-11-01 21:19:00
偽造文書應該是要能證明看起來筆錄是他做的吧 可是是警察做的 他只有簽名
作者: ghoul125 (午夜小肚肚)   2021-11-01 21:34:00
警詢筆錄不是私文書呀…
作者: M4Tank (M4Tank)   2021-11-01 21:37:00
我們指簽名啊...簽名在符合文書定義下得為文書啊例如罰單上簽名 有證明自己是本人 且罰單上簽名欄有穩固功能 且簽名本身有名義性
作者: Smallpiggy (Smallpiggy)   2021-11-01 21:39:00
感覺大家把題目想太難了XD 司律一試和司特思考方式差很多 做三年考古就發現司特民法刑法不會出的刁難甚至非常平易近人 真的就直觀選就好了 第一題他建立持有就既遂了 (有些題目會出在偷時恰巧被看到,那才有討論空間)這種題目或多或少也有看到 覺得此情狀已經很好分辨了 第二題就考審查義務 而且簡單想D 必定成立然後B是因為不是要證明這張單子是他做的(這筆錄是警察做的)
作者: wekax06 (wekax06)   2021-11-01 21:40:00
那這樣217存在的意義是?
作者: Smallpiggy (Smallpiggy)   2021-11-01 21:41:00
we大你是回我還是M4大?
作者: ghoul125 (午夜小肚肚)   2021-11-01 21:41:00
我直接上95台上1331號判決吧https://i.imgur.com/XEBLWXF.jpg
作者: M4Tank (M4Tank)   2021-11-01 21:42:00
簽名是他簽的啊 筆錄要簽名耶(刑訴43-1準用43條)有實務見解我認了更正 43-1準用41
作者: qoo53895 (阿康)   2021-11-01 22:22:00
19題可能因為是丙在追21題是因為簽名他簽的
作者: wekax06 (wekax06)   2021-11-01 22:23:00
am大抱歉 我在回M4大
作者: qoo53895 (阿康)   2021-11-01 22:24:00
警詢筆錄只是一個紀錄陳述的文件
作者: wekax06 (wekax06)   2021-11-01 22:24:00
自動選字打錯了 樓上是small 大 抱歉
作者: eten (eten)   2021-11-01 22:56:00
臨檢、偵查、審理筆錄製作前第一個標準步驟是人別詢問題目明示故意寫偽稱忘了帶身份證就是暗示無法進行實質審查刑214是形式審查不做實質判斷真偽 筆錄是當事人說啥就是照打筆錄真偽與否是檢察官跟法官的事 所以214不會成立 217該當臨檢筆錄又非有具結 甚至164Ⅱ頂替罪也不成立(多打)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21-11-02 11:23:00
簽名不叫行使文書,筆錄是記載"怎麼說"與"內容真實"與否無涉如果要有登載不實的話是沒這麼說卻這麼記
作者: mitransition (被排擠的空氣)   2021-11-04 19:15:00
就第19題,不然你認為什麼時候才會既遂? 如果認為是要跑到沒有人追才會既遂,那等於是讓既遂與未遂的基準,取決於有沒有在後面追的荒謬結論。就第21題,就行政處分相對人簽名的部分,根本沒有文書可言,相對人簽名時警察並沒有在製作文書。就應訊時也沒有不實的問題,因為相對人說什麼,警察就紀錄什麼。
作者: M4Tank (M4Tank)   2021-11-07 00:43:00
刑法第二題想問覺得可能被發現而放棄犯罪這樣算失敗未遂嗎?如果以法蘭克公式來看 我能而我不願來看可能被發現代表仍有可能「沒」被發現之可能那麼仍有「我不願」的空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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