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102司法官刑法選擇第一題

作者: InnerDark (你怎麼還活著啊)   2021-10-19 11:52:31
[請益]
無身份者利用公務員受賄是否成立受賄罪間接正犯?
1 甲為刑事庭法官,經媒體披露其正辦理一重大案件。丙欲向甲行賄,打電話至甲
家中,為甲之妻乙接聽。乙為貪財之人,乃向甲偽稱丙將償還借款,要甲下班後到
丙家拿取,甲不疑有他,收受丙之賄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刑法第 122 條 第 3 項之違背職務行賄罪,雖丙只是要求甲在其司法裁量
的容許空間,做最低度之處罰,但基於司法之廉潔性,丙仍應成立刑法第 122 條
第 3 項之行賄罪
(B)甲雖有收受賄款之行為,但因欠缺主觀之受賄故意,不論其客觀事實是否為
違背職務之行為,皆不成立受賄罪
(C)乙利用甲之身分、職務實行收受賄款行為,甲不知情,應認甲為乙之傳達使者
,乙為間接正犯,成立刑法第 121 條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D)甲為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如其知悉丙所交付為賄款且收受時,無論其是否為
不實裁判,皆可依刑法第 124 條成立枉法裁判罪
本題答案為B 贊同這是正確選項
想請問為什麼C不正確?
參閱保成爭點班李星刑法講義
實務見解採肯定說
民國 21 年院字第785號解釋:
『在主觀主義固不認間接正犯,但就現行刑法解釋,仍有間接正犯問題發生,來問所舉
兩例,均應以各該罪(強姦罪39與收賄罪)之間接正犯論
通說採否定說 因為純正身份犯正犯一定要是具備不法身份之人
依此說故乙不具公務員身份 不成立間接正犯
若採通說 C將會是錯誤答案 乙不成立間接正犯
但想要問的是 通常選擇題 不是應該以實務見解為準?為何這裡不是?
請教各位大大 祝各位考試順利金榜題名~~~~
作者: asd065 (DUG)   2021-10-19 12:07:00
個人想法:c選項無法確定就121(可能122)
作者: qoo53895 (阿康)   2021-10-19 12:24:00
因為對向犯不能成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啊
作者: happy369852 (happy369852)   2021-10-19 12:31:00
行賄收賄本身要具有公務員身分
作者: HunsKing (SmallSausage)   2021-10-19 12:38:00
既然沒有公務員身分如何成立間接“正犯”,只能用ꜳ1第1
作者: M4Tank (M4Tank)   2021-10-19 13:07:00
這題是乙利用甲收賄 跟對向犯有啥關係
作者: steverxxx (膝蓋骨外移)   2021-10-19 13:42:00
121要有公務員身分,但乙沒有;而且如果要用31I擬制身分照條文文藝只有共同正犯 教唆犯幫助犯才能擬制,乙屬間接正犯也沒辦法照本條擬制身分打錯應該是乙也無法擬制為間接正犯
作者: apple94 (瑁)   2021-10-19 13:50:00
213 214 215,實務不是就認為純正身分犯,原則上不成立間接正犯了嗎?
作者: M4Tank (M4Tank)   2021-10-19 14:02:00
實務會說同一法理啊 登載不實罪是因為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所以實務認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文化因此業務登載不實罪未明文化 無從成立間接正犯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