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刑事訴訟法第367條

作者: Just0315 (鐵狼)   2021-10-19 10:40:12
訴訟上若程序要件欠缺
不能補正時不是都以裁定駁回
為啥367條會以判決駁回?
有人能替我解惑嗎?
感謝
那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為啥原審、上訴審都以裁定駁回,而不做區分?
作者: albertekins ((  ̄ c ̄)y▂ξ)   2021-10-19 10:47:00
二審
作者: lee85313xd (lee85313xd)   2021-10-19 10:50:00
上訴審判決駁回 原審用裁定駁回
作者: pinjose (jose)   2021-10-19 11:06:00
樓上厲害。考試如果可以輕鬆寫出來這樣分別不知道算是基本功,還是異常強大
作者: EOMing (敏)   2021-10-20 02:07:00
這應該算基本功吧,畢竟刑訴361、362、367也算考試的一級戰區,有修法過加許多實務問題及見解,關鍵字不外乎 1.具體理由之認定、二審構造 2.有無辯護人之上訴案件、一審辯護人有無代被告提上訴理由書義務 3. 強制辯護案件(§31I)、宣告死刑之案件(§344V)...etc.大考試就是降很難十全十美掌握,但準備八七成功夫,取得考試五六成分數,離上榜就不遠了。(不過人會有心魔,若有工作不是全職準備,沒有準備個三兩三,總是自己先自動加365天)回到本文正題,樓主的疑問,小弟以前初學時心中也有存疑過,剛心血來潮再翻書自己小研究一下,或許本問題與民訴姜著上冊(修訂六版)第483頁第2行至第13行所述,有相同旨趣,可以找到解決方案。具“具體理由”是上訴合法要件,一審法院僅形式審查有無“具體理由”,故以裁定駁回。然而二審法院在審查有無“具體”理由時,實際上受訴法院就訴訟要件有無欠缺之調查的同時也在行本案審理,故以本案無理由(同時也不合法不具具體理由的訴訟要件)判決駁回,剛好而已。
作者: Just0315 (鐵狼)   2021-10-20 10:29:00
感謝以上各位大大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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