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屏東楊男案隨想-有適用原因自由行為的空間嗎?

作者: yokoogawa (Dawn)   2021-09-30 21:44:44
標題: [閒聊]
屏東楊男案隨想-有適用原因自由行為的空間嗎?
事實:
屏東高樹鄉一名楊姓男子因不滿潘姓女店員提醒口罩戴好,竟抓狂衝進便利商店徒手強挖女店員眼睛,導致女子一眼視網膜剝落、傷勢嚴重。
據了解,50歲的楊男10多年前不知原因發病,經常被家人送往醫院治療,在醫院會按時服藥,但出院後就不吃藥,因此病情經常發作。
解題隨想:
1.楊男是否該當刑法第278條之重傷罪既遂?
1.1構成要件
1.1.2客觀上楊男之暴行與挖眼行為與女店員傷勢嚴重之結果有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條件公?
1.2楊男無阻卻違法事由
1.3罪責層面
按原因自由行為,係指行為人在精神、心智正常,具備完全責任能力時,本即有犯罪故意,
上6368判決參照)。查楊男十幾年來多次因精神狀況不佳,並且有數次攻擊村里鄰居民眾的
2.結論:楊男該當刑法第278條之重傷罪既遂
刑法第10條第4項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刑法第278條
第1項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項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3項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19條
第1項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第2項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第3項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作者: brodf084972 (Wen)   2021-10-01 07:36:00
作者: Kamehame (LumineRalne)   2021-10-01 08:46:00
推 現在媒體看到精神疾病就高潮 根本沒想過當初設第19條的意義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21-10-01 08:50:00
真的有看完他在講什麼嗎留言ㄎㄎ讚/留言/分享
作者: ghoul125 (午夜小肚肚)   2021-10-01 10:40:00
在討論可能是原因自由行為不是嗎?樓上有什麼疑惑的點可以說出來大家討論去年殺警案的被告也是自行停藥(嘆氣)也有主張思覺失調症患者缺乏病識感,故自行停藥是否屬原因自由行為仍有討論空間的,挺值得思考的議題。
作者: bymandy (文字失效 瞬間)   2021-10-01 11:03:00
依其智識經驗應對客觀上應注意並能注意或可能預見之犯罪,請問如何證明呢?考試時可以不細究,直接如原文這樣直述嗎另外,謝謝原po的示範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21-10-01 11:11:00
重新定義最簡單XD
作者: yokoogawa (Dawn)   2021-10-01 13:43:00
其實我只是在思考,如果這種精神狀況要定罪的話「可能可以怎麼有罪?」又剛好查到一個原因自由行為的判決好像可以當成本案有罪的大前提而有用來涵攝的空間?btw我忘了涵攝「重傷」這個非常重要的點然後我只是一個還沒考上律師的廢材希望拋磚引玉,不知道有沒有高手可以幫忙最更深入且更有品質的分析非常謝謝大家的討論也期待可以有更多更進一步的討論感恩
作者: kneesntoes (are)   2021-10-01 13:48:00
我有疑問,原因自由行為是否應限縮為失去智識前的個別積極行為,且必須與犯罪行為具有密接性?像是:故意喝醉酒去打人、故意服用某種藥物然後去傷害人......也請yoko大提供判決,一起討論喔「已知」+「自陷」+「犯罪」那我的疑問和樓上同學一樣,可能是「飲酒」與「自行停藥」的行為性質是否可一蓋而論
作者: KnuckleBall (「公道價八萬億」)   2021-10-01 14:54:00
作者: bettybuy (什麼事都叫我分心)   2021-10-01 16:46:00
要另外修法吧,19條本來就有爭議跟缺陷存在,如果要適用第三項就是要擴大解釋惹
作者: yokoogawa (Dawn)   2021-10-01 16:54:00
所以這樣算是擴大解釋嗎?
作者: kneesntoes (are)   2021-10-01 16:54:00
至於您提到的「要怎麼推導才會有罪」,如果我是檢察官的話,可能會提出其當下並未進入精神智識失喪的狀態吧!例如他自己還能好好地走到便利超商、還知道自己要買什麼,只是抗拒戴口罩,情緒管理不佳等,與喝醉用藥那種短暫地不知今夕是何夕之狀態不一樣。 以上是我的看法(並用第二項減輕其刑。)
作者: bettybuy (什麼事都叫我分心)   2021-10-01 17:57:00
不知道算不算擴大解釋,但基本上適用原因自由行為的話,題目會寫:自行陷入精神障礙階段時有什麼什麼的故意過失。可能有空間可以解釋?
作者: mucorn (MU)   2021-10-01 18:54:00
因沒有病識感自行停藥這問題很大,應該要修成沒得到醫生同意停藥,視同有19條第三項適用
作者: brella (府城嚴選臭懶趴)   2021-10-01 21:37:00
鐵路殺警案,二審剛好是我這股承辦的老實說當成大的鑑定報告回來,我翻了一下後,當下就覺得法官會改判有罪XDDDD審理期日開了二次,第一次是原審與二審的鑑定人都到現場接受詰問,檢方與沈正哲醫師多次交鋒,火藥味都有了XDD,判決書我反覆校對幾次,建議可以看看。
作者: kneesntoes (are)   2021-10-01 21:52:00
感謝啊!!!我剛剛才在想是不是走了刑訴206,看來我還是有唸點書的哈哈哈!「數個鑑定人」!
作者: ben780413   2021-10-02 08:59:00
這文章太難 老阿姨不友善無法給建議 看不懂
作者: kneesntoes (are)   2021-10-02 12:03:00
雖然這個想法超級恐龍,但若是欲以自由原因行為相繩,可能犯罪情狀會是:劉男平時對自我身心狀態知之甚詳,深知自己只要中午不服藥,下午的行為即無法控制,乃基於當日不服藥之故意.....不然寫信給winterrain大大請教一番,或許他有其他見解
作者: nanciii (nancy)   2021-10-03 00:38:00
但是他在走進超商的時候並沒有想到要攻擊女店員,而是因為被觸怒而失控,也有原因自由行為的適用嗎?
作者: bettybuy (什麼事都叫我分心)   2021-10-04 16:36:00
樓上,女店員也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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