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355的小問題請益

作者: CHRyan0127 (萊恩CH)   2021-06-05 08:04:24
國考版首po,想於此向各位請教民法355的問題。
在買受人「明知」標的物有瑕疵,但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況下,買受人可否向
出賣人主張瑕疵擔保責任?
小弟的想法是這樣的:此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買受人明知有瑕疵,雙方均為惡意,
按民法355I明知而買的情形,可得知立法者選擇保護出賣人。故在此雙方惡意時,出賣人
得因此脫免其瑕疵擔保責任。
個人這方面不太肯定,因此想請問這理解是正確的嗎?
作者: wowisgood (尋)   2021-06-05 08:29:00
yap,雙方惡意=已經依債之本旨給付這跟立法論上保護誰其實沒太大關係就是一個你情我願別再來亂的概念
作者: esienhour (Benson)   2021-06-05 10:46:00
出賣人故意不告知應負擔保之責,只有在買受人不知(含因重大過失不知)才成立,第二項不寫的很清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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