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事件全貌我沒有一直在追
我只想藉由這次事件問幾個刑法問題
看到太魯閣號的事件,我是直覺的想到李義祥最多就是想像競合
以一個過失致死罪罰之
詳細真實情況我不清楚,我只設幾個情境題問一下
工人因過失使工程車跌落至鐵軌之後,假設情境如下
1.他有足夠的時間能打電話、到鐵軌前方示警等等阻止事故發生,卻沒這麼做
2.他有足夠的時間能打電話、到鐵軌前方示警等等阻止事故發生
卻因警察、台鐵行政效率趕不上通知列車停駛,又或是列車長看漏工人的示警使事故發生
3.他沒有足夠的時間能使用任何方法阻止事故發生,也沒有任何積極作為
4.他沒有足夠的時間能使用任何方法阻止事故發生,但也盡最大的努力嘗試阻止過
這四種情境中,工人因過失使工程車跌落至鐵軌
根據15條:「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行為會不會被評價成是危險前行為,因此具備有保證人地位
最後整起事件不被評價成為276過失致死,而是271殺人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我自己認為如果是情境1的話應該就可以成立殺人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24因不具備故意,所以不可能會成立殺人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3的話不確定,我認為應該也是不成立
想請問我的結論對嗎?
作者:
aarzbrv (我愛鑽石光! 芒! 長!~~)
2021-04-07 15:15:00理論上有可能成立殺人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但實務上很難證明死亡結果和不作為有因果關係 還有證明被告有上開故意我認為 就過失致死的部分 他應該是作為犯而非不作為犯
推1樓簡圖與冬雨大神,簡單明瞭,1的話申論改題老師或許給過,但是實務承審法官可能因為證據不足證明因果關聯而不採認而維持過失致死,畢竟罪疑惟輕嘛~
作者: darkpat5566 2021-04-07 17:25:00
警察、台鐵效率不佳那是行政作業的問題,跟本題毫無相干
作者:
M4Tank (M4Tank)
2021-04-07 17:35:00分開討論吧工程車架在上坡=有認識過失跌落軌道=不作為犯+危險前行為
小弟初學,想問能否該當184條2項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作者: steverxxx (膝蓋骨外移) 2021-04-07 18:25:00
1樓圖的就北大鄭逸哲老師畫的圖
臺鐵職員及警察部分應該是行政程序上的討論於此不論,至於工人方面可能就只能在罪責層面討論減輕事由(刑法57、59)吧?276成立、184也不無可能
殺人準因果關係感覺很難連起來 要證明他當下提前通知能多救活哪些人...
作者: qwert61310 (qwert61310) 2021-04-08 12:57:00
借題請教 停放工程車是否有論間接故意的空間?沒有放輪檔停放在坡地,對於滑動到鐵軌的結果是否有可能認識到?
如果車子滑落到撞上只有幾秒的時間,那就很難證明有期待可能性了...
作者:
apple94 (瑁)
2021-04-08 14:06:00間接故意和有認識過失,都要有認知,但區別在意欲,看起來也沒有容忍事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