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行政法附款,解除條件與負擔區分

作者: clark1003 (clark1003)   2021-02-01 15:55:47
https://i.imgur.com/GGrDK9r.jpg
此題目是96年律師,想請問大家覺得這題附款的性質是哪個?
一開始看覺得是負擔(補習班解答也是負擔),但仔細想想好像是解除條件?
從效力生效面來看,負擔與解除條件都是處分先生效的類型。
從執行力以及能不能單獨獨立處分方面切入,較似解除條件?
觀念有錯的請大家批評指教,也歡迎大家提出想法,盡量附上理由,謝謝!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21-02-01 16:15:00
沒說一違規就追回補助的關係吧
作者: M4Tank (M4Tank)   2021-02-01 16:18:00
程序法123條3款能解答你的問題
作者: hk91e08 (hk91e08)   2021-02-01 17:41:00
解除條件是一經達成處份即失效 負擔要有後續作為
作者: MiniLucifer   2021-02-01 18:15:00
負擔。行程法123條有說未履行負擔,可以廢止授益處分,要追回補助費的話,補助費屬於甲生的公法上不當得利。
作者: yauzhang01 (歐德耶諾)   2021-02-02 12:23:00
拿到的受益處分是開心的,但還帶有其他限制條件,例如要額外加裝設備,額外遵循事項,就屬負擔,不知道我的認知是否正確
作者: clark1003 (clark1003)   2021-02-02 22:44:00
謝謝樓上大大們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