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107條所謂「越權代理」的效果

作者: soltre (所羅)   2021-01-05 14:17:53
想請教各位
民法107條規定:
「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
其事實者,不在此限。」
實務認為這是越權代理 讓善意第三人可以選擇是否接受法律效果
但另外找資料 又有人說越權代理是170條狹義無權代理的一種
那應該是效力未定不是嗎?
問了補習班的課輔 感覺又更混亂了@@
https://imgur.com/SSj7zJt
想請問越權代理的意思 以及107條的所謂「越權代理」的效果是什麼呢?
感激不盡
作者: wowisgood (尋)   2021-01-05 14:26:00
感覺你有點被專有名詞困住了重點跟廣義狹義名詞上的分類其實沒啥關係107是本來有代理權只是代理人逾越或嗣後被撤回善意相對人如果信賴有一時存在的代理外觀就能請求本人負責本人可以主張170無權代理 但相對人可以107但抗辯所謂的效果應該是看妳要從誰的角度主張ㄅ就跟87一項但書同理
作者: jenny02026 (翊翔)   2021-01-05 16:45:00
廣義無權代理分為表見代理以及狹義無權代理表現代理的要件1.有代理權存在或繼續的客觀事實(1)本人由自己的行為表示授權他人(2)本人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不反對 (3)事後代理權的限制撤回同樓上角度問題本人可以主張170無權代理但是第三人可以主張107抗辯(第三人不能 過失不知限制或是撤回)如果第三人明知代理人無代理權本人就不負授權責任僅能用170規定論斷無權代理的效力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21-01-05 23:22:00
我覺得你不要想的太複雜 就法條文意而言就是善意第三人有權主張法律行為效力歸屬於本人 而若其不主張則係代理人就此欠缺代理權 為狹義無權代理 故屬效力未定本質上都是無權代理 只是差在善意無過失第三人可以主張有效
作者: wowisgood (尋)   2021-01-06 07:27:00
妳要抗辯107或169都可以啊只要符合要件重點是在有沒有符合權利外觀理論107要有一時存在的權利外觀如果用這個理論去判斷根本不用區分自始或嗣後照妳的設計 本題沒有可供丙信賴權利外觀存在妳還要煩惱要用107還是169嗎
作者: jenny02026 (翊翔)   2021-01-06 10:24:00
妳不要再想嗣後或是自始了你這樣偏掉了24樓說的懂就好不用管嗣後自始
作者: wowisgood (尋)   2021-01-07 20:27:00
要看題目的敘述是給什麼樣的外觀不用想的太抽象題目一定會寫清楚是有爭議沒錯但其實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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