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小弟教科書是看林鈺雄老師的刑總
參考書則是看撲馬老師的刑總
對於日派 德派 在因果關係認定上的差異很清楚沒有混淆
個人認為客歸有些矛盾點又不是很好用
因此本人是採相當因果關係
也瞭解在考試上不該混用
撲馬老師在刑總最後一頁亦有批評實務目前混用、混淆不清
但在閱讀撲馬老師的解題時,發現老師在因果關係的檢驗流程,是教大家採用
條件+相當(反常+貢獻)如
http://i.imgur.com/8xQSJfD.jpg
http://i.imgur.com/ESXLcDw.jpg
而貢獻的部分,卻是寫「依風險實現而論」
這樣不就是將相當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理論中的「風險需實現在具體結果上」的檢驗標準混用嗎
在考試的時候這樣寫不會有問題嗎?
請求各位大大解惑,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