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一個情況,甲父送給18歲的乙子一台電腦,
乙子又將電腦賣給鄰居丙,並為交付。請問:
一、甲父能否承認乙丙的債權行為,而不承認物權行為?
二、或是反過來,承認乙丙的物權行為,而不承認債權行為?
若可能的話,請試述法定代理人行使承認權後,乙丙間的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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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有點胡思亂想的情況,有可能發生嗎?
照理來說,法定代理人要承認,就是債權和物權行為都承認。
我來試著自問自答好了。
在第一個情況,甲承認乙丙的債權契約,而不承認物權契約,
在物權契約不生效力的情況下,丙對電腦是無權占有。
在第二可情況,甲承認乙丙間的物權契約,就是承認所有權移轉給丙,
可是又不承認債權契約,故債權契約不生效力,那丙對電腦的占有是不當得利囉?
請問大家覺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