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roger191919 (華風) 2020-09-13 00:14:00
多一個房子少一個房子的問題,其實看不懂你想表達的是「理論上要討論」還是「就算理論上可以討論但很麻煩所以不用去討論」?因為從理論上來講,不管有沒有房子,都應該可以討論有沒有類推適用的空間。最多最多可能就是考慮誠信原則的問題而已。否則,當我沒們看到425條規定,承租人租的是土地,他真的就拿來堆雜草,也沒有二項例外的情形下,當土地所有人移轉土地所有權時,依照你的講法,這時候沒有房子的物權要保護,是不是也乾脆讓承租人就不可以適用425呢?很顯然應該不是吧。再者,425以降要解決的東西,其實不僅僅是保護房子物權什麼的,最核心的思考應該是要處理土地房屋之間的使用權源問題,避免因為所有權移轉,就要有人被趕走或是就被拆屋。討論上,「有沒有房子」這件事其實影響的是「要件上比較像哪一條」,是要拿哪條討論的問題,而應該不是「沒房子就不需要討論」不過你說的「土地移轉沒有討論426-1餘地」基本上是沒錯的後面講425比較像是在否定類推適用425的論點,有沒有房子可能就真的是討論因素;但如果是可不可以「討論」類推適用425,就沒差(也看不太出來前一篇想講的是哪個層面的有差就是了)所以你是在論證你認為不能類推適用425這件事。從你的立場,應該是認為只要沒有房子就絕對不能類推適用,有房子…再看看?這樣嗎真是充滿自信的一個人啊,我只是在跟你確認論點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