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使用借貸物權化問題

作者: jjeffrey1015 (阿德)   2020-09-12 18:44:43
※ 引述《Dodoroiscute (再想想)》之銘言:
: 標題: Re: [請益] 使用借貸物權化問題
: 時間: Sat Sep 12 17:06:43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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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好意思,我先說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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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使用借貸得否類推適用425條」?
你的論述是反對使用借貸物權化,
但如同我前面推文說的,
今天所要討論的主題是,要讓答案內容更加完整,兼顧不同學者的主張,
到底要不要去寫出使用借貸物權化這個爭點,
贊成使用借貸可以物權化,學者他們採行的邏輯、法理是什麼,
面對租地借屋會用哪一個法條去分析,
至於評析、反對都是點出這些論點之後再去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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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本題並不是單純的使用借貸,而是在土地上蓋了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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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與房屋的分屬不同人所有。(425-1和426-1都是這個情況,425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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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認為不能類推適用,因為保護的占有的論據不同。
租地建屋,房屋所有權未移轉,土地所有權移轉,
請問這是不是屬於土地、房屋分屬不同人所有?
那會去適用426-1?還是直接適用425條1項?
那麼,在認為使用借貸可以物權化,類推適用425條的學者眼裡,
他們在借地建屋,房屋所有權未移轉,土地所有權移轉,的情形裡,
會去類推適用426-1?還是就直接類推適用425條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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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425條法理是基於保障通常基於弱勢的承租人,有維持社會安定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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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借地蓋屋的問題是,借用人是否因房屋所有權,使其對土地的占有有特別保護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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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也可以從425條地2項限期五年的規定也可看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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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類推適用第2項,未經公證的使用借貸契約只維持5年後就要拆屋還地,似無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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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在使用借貸土地上蓋房屋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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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推適用425條,並沒有因此而加強對借用人占有土地的保護,那何必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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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言之,以下兩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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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保護的對象不用,法理論據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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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人一無所有,因此居住的安定需要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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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地蓋屋的借用人擁有房屋,基於社會經濟秩序,故其對土地的占有需要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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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借用人沒有蓋房子,只是堆雜物,那就直接767,沒有以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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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類推適用無法達到保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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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賣不破租賃的情況是契約的期限若超過五年是無效的(未經公證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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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地蓋屋,借用的期限若也只有五年,也不符合社會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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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只適用第一項的買賣不破租賃,卻不適用同條第二項的期限限制,又要如何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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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我再補充一下,若只類推適用425的第一項,把租賃契約換成使用借貸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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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樣不能達到保護借用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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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依照470和472的規定,對借用人的保護更少,因為是無償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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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或得終止契約的依據更多。
這個你不用擔心啦,會出現這些爭議,
前提條件通常都是未定期限的使用借貸關係XDD
作者: DamnHungry (DamnHungry)   2020-09-12 20:34:00
我有回你上一篇文 可以討論一下 蠻有趣的
作者: Dodoroiscute (再想想)   2020-09-12 21:01:00
我也發文回了一篇,是關於"類推適用"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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