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使用借貸物權化問題

作者: Dodoroiscute (再想想)   2020-09-12 14:49:47
※ 引述《melody0709 (MiA)》之銘言:
: 以來勝分科六法的案例為例:
: 土地所有人與借用人締結一使用借貸契約,使借用人取得土地之利用權,並得於土地上建築
: 房屋。貸與人後將為使用借貸契約標的物之土地移轉給他人,土地受讓人得否依民法767規
: 定請求借用人拆屋還地?
借用人占有土地是依與原土地所有人的使用借貸契約,並非無權占有,
縱然之後土地所有權移轉於他人,該契約並非當然失效,
故土地受讓人不得逕依民法767逕向借用人請求返還。
土地受讓人雖非使用借貸契約之貸與人,惟其為土地真正所有權人,
故可依同法470條第二項:"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
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行使貸與人之權利,請求拆屋返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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