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借名登記契約之疑問

作者: meowmeowshan (喵喵爹斯)   2020-08-21 10:32:14
看了這系列關於借名登記之討論串,還是有以下幾個問題想請教版上前輩們,煩請各位撥冗
指教:
一、借名登記契約是否為要式契約?
借名登記基本上得適用民法委任相關規範已無太多爭議。
前篇文章見解認為,因借名登記契約之委任內容為:「借用名字為不動產登記之用」,故依
民法531條,借名契約屬要式契約。
看了上述見解,還是對於借名契約是否為要式契約有些疑慮,除看過部分實務見解認為借名
契約非要式契約外,本身也認為「借用名字為不動產登記之用」主要委任內容還是「借名字
」之行為,不動產登記只是借名字的「目的」(?)單看借名字本身的委任的話,是否借名
登記合約並非要式契約,此疑問還請各位版上前輩解惑。
二、出名人之回復原狀請求權?
無論實務上或教科書、參考書上,最常看到的都是討論借名人如何請求返還、出名人處分該
房屋時,借名人如何救濟等問題。
但這邊想討論的是,如果出名人不想再借名字給借名人了,依委任規定,雙方得隨時終止,
故出名人可終止此借名契約。但嗣後要如何請求借名人將出名人名下的房子移走,相關請求
權基礎應以何種為當,想請教各位版上前輩。
作者: ckjh8746 (丁小雨)   2020-08-22 07:25:00
請求基礎依最高法院106.3次決議,借名契約類推適用委任規定,因此類推民549得隨時終止契約後,類推民541第2項或民179請求返還財產。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20-08-22 13:59:00
2.的話是179跟類推541
作者: diggi   2020-08-23 01:14:00
1.非適用,而是類推。2.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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