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修正施行民法第184條規定,於法人亦有適用

作者: sky2327189 (安心豪)   2020-08-19 23:16:57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269402-dfe87-1.html
最高法院經由徵詢程序達成統一見解,民國89年5月5日
修正施行民法第184條規定,於法人亦有適用
本件上訴人郭百綸依民法第184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賠償損害。本院民事第二庭評議後,認為關於「民國89年5月5日修正施行民法第184條規定,於法人之侵權行為有無適用?」之裁判基礎法律問題,本院先前裁判有採肯定說與否定說之歧異見解,有統一法律見解之必要,乃於109年5月28日向本院其他民事庭提出徵詢。徵詢程序完成,各民事庭均採取肯定說之見解,即民法第184條規定,於法人亦有適用。上開法律問題,經由徵詢程序業已統一見解,無須提案予大法庭裁判,即應依該見解就本案逕為終局裁判。
本判決認為法人,依民法第26至28條規定,為權利之主體,有享受權利之能力;為從事目的事業之必要,有行為能力,亦有責任能力。又依同法第28條、第188條規定,法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係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或其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時,始與各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惟民法關於侵權行為,於第184條定有一般性規定,依該條規定文義及立法說明,並未限於自然人始有適用;而法人,係以社員之結合或獨立財產為中心之組織團體,基於其目的,以組織從事活動,自得統合其構成員之意思與갊※吽A為其自己之團體意思及行為。再者,現代社會工商興盛,科技發達,法人企業不乏經營規模龐大,構成員眾多,組織複雜,分工精細,且利用科技機器設備處理營運業務之情形,特定侵害結果之發生,常係統合諸多行為與機器設備共同作用之結果,並非特定自然人之單一行為所得致生,倘法人之侵權行為責任,均須藉由其代表機關或受僱人之侵權行為始得成立,不僅使其代表人或受僱人承擔甚重之對外責任,亦使被害人於請求賠償時,須特定、指明並證明該法人企業組織內部之加害人及其行為內容,並承擔特殊事故(如公害、職災、醫療事件等)無法確知加害人及其숊k責事由之風險,於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之行為,不符民法第28條、第188條規定要件時,縱該法人於損害之發生有其他歸責事由,仍得脫免賠償責任,於被害人權益之保護,殊屬不周。法人既藉由其組織活動,追求並獲取利益,復具分散風險之能力,應自己負擔其組織活動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認其有適用民法第184條規定,負自己之侵權行為責任,俾符公平。
作者: readperson (關心,從行動開始)   2020-08-19 23:48:00
有先進能解析這對法人會有什麼影響嗎?
作者: Aisiloti (Ashe)   2020-08-20 01:07:00
好奇怎麼判斷法人的故意或過失?應該只是最高法院想要繞過184、28條吧......
作者: Banridi (Ban)   2020-08-20 01:32:00
有補教老師整理陳聰富老師見解,例如28跟188都必須證明代表人有過失為先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20-08-20 03:21:00
敢問樓上是方家高見?叫被害人舉證加害人有無過失是把舉證責任導致的規定當塑膠嗎?
作者: yijen225 (尹天仇)   2020-08-20 08:40:00
樓上可能誤會侵權行為的請求權基礎是184條,188是連帶,但188甚或28的適用前提是要有特定自然人有過失。況且舉證責任的「倒置」是程序法的問題,並非法人侵權適用184就不能在程序上適用民事訴訟法277但書。另外,你居然不知道陳聰富老師是誰?最後建議,在大言不慚前還是先看看大法庭為何採該見解,學習法律不是單純法條的操弄,關鍵是論證過程是否有理由
作者: soso880101 (台中小民)   2020-08-20 09:39:00
樓樓上的民法民訴老師抱在一起哭了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20-08-20 09:40:00
講的頭頭是道,但你可能根本沒搞清楚我照樣講的原因是什麼。可能是我講的不精確啦,但我的意思是我樓上推文所說的「適用28跟188都要先證明代表人有故意過失」,跟陳聰富老師的見解要表達的意思不一樣,陳聰富老師講的是「須先證明而有困難」的是最終要負責的人(28條是代表人、188是僱用人)成立的一般侵權,在職員僱用人侵權188的情況下,我想被害人是否仍須努力先舉證被拉進來負連帶責任的法人有故意過失,法條寫的很清楚。我不是不知道陳聰富老師是誰,我也不是說大法庭的見解有誤,只是對於推文所謂「補習班老師整理」的部分覺得很怪,而且我看了一下,補習班老師整理陳聰富老師見解的部分也不是推文那個意思。
作者: yijen225 (尹天仇)   2020-08-20 11:21:00
原來如此,誤會樓上原意深感抱歉。不過樓上還真用心,特別點進去看補習班老師整理的部分,不過誠如樓上所言補教老師所整理的有時候真的會脫離作者原意,為免了解錯誤我多半先看原本(我記得陳老師的民法總則有寫到相關見解)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20-08-20 15:10:00
感謝您 可能是我用字遣詞不當(上面講的僱用人也講錯...是受僱人才對)所以造成誤會 非常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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