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109司律一試刑法題目腦力激盪

作者: abc1494 (黑咖啡)   2020-08-09 18:56:42
※ 引述《stanlyleu (蒼穹之戰神重返人間)》之銘言:
: 刑28題
老實說這題我也一直覺得怪怪的,但是選擇最明顯的A是沒有問題的
A針對丙衝入火場後,被梁柱壓死,為「打擊失誤」
打擊錯誤:行為人的攻擊行為,由於實行失誤致其所損傷的行為客體,與行為人本所認識
而的行為客體不相符合。
老實說這個死的是消防員才讓我覺得怪怪的~~但最適合的的確是這個選項沒有錯
B針對丁衝入火場,被濃煙嗆死,為「等價客體錯誤」
等價客體錯誤
例如:甲欲殺乙,誤將躺在乙床睡覺的丙當成乙,而予以殺害。甲只要知道其所殺者為
人,而決意下手殺害,即具殺害故意。至於其實際所殺者究為乙抑或為丙,均不影響其殺
害故意。亦即,不因甲錯將丙當做乙,加以殺害,而有不同之評價,故甲仍舊成立普通殺
人既遂罪(§271Ⅰ)。
因甲在放火時沒有丁的存在,故不成立等價客體錯誤,且丁行為應屬於客觀歸責
C
丁使用一般棉質口罩進入火場,因吸入過多濃煙而死亡,係屬結果無法避免之情形,甲可
據此排除死亡結果之客觀歸責
客觀歸責:依社會生活經驗而為客觀判斷,若通常情況下均足以造成結果,該行為即是
結果的相當條件。
故不能排除的是" 丁"客觀歸責要件(原題是寫甲)
D
丙衝入火場後,不是因為火勢致死,而是遭坍塌的梁柱壓死,此屬於重大之因果偏離,甲
可據此排除死亡結果之客觀歸責
這直接錯
因果歷程錯誤的範圍指的是對客體乙的死亡並不是對丙
因果歷程的錯誤:指行為人主觀上所預見的因果歷程與客觀事實上發生的因果歷程相當不
一致。
謝謝你們看完我的分析
作者: cjemmy (cjemmy)   2020-08-09 19:03:00
完全解惑了
作者: apple94 (瑁)   2020-08-09 19:03:00
但打擊錯誤一般來說是手段上失誤的問題,這個只是樑柱倒我覺得以A來說,如果客體不是消防員,換成屋主,反而要討論的是能不能阻卻故意的問題吧? 例如重要性理論之類的
作者: jimmywu83 (Zzz)   2020-08-09 19:09:00
丁在明知火燒屋的情況仍然本於自己的意思衝進火場,最後發生死亡的結果,這樣沒有被害人自我負責原則的問題嗎?如過有的話為什麼還會認為可客觀歸責於甲呢?
作者: biochemistry (這樣可以嗎?)   2020-08-09 19:13:00
28要送分吧,A哪裡打擊錯誤,又不是原本在裡面的
作者: apple94 (瑁)   2020-08-09 19:14:00
我也覺得A選項還比較像因果歷程錯誤
作者: sidney509 (TVshow)   2020-08-09 19:19:00
推分析,看到A寫樑柱倒塌覺得不是手段上的錯誤因此不敢選,又眼幹沒看到C選項寫的是甲==可是我有個疑問,為什麼C不能排除「甲」的客觀歸責要件
作者: Harakiri (我的呼吸很三島由紀夫)   2020-08-09 19:26:00
這樣說來,所有衝進去火場救人救火死掉的都算在甲頭上?可以這樣判嗎?
作者: aaaaa66666 (五A五六)   2020-08-09 19:32:00
因為排除的理由選項是寫結果無法避免 應該是構成要件的行為人自我負責
作者: megoo (不能說的秘密)   2020-08-09 19:33:00
C是不是錯在「係屬結果無法避免之情形」(因為是被害人介入型(自我負責原則),丁的死亡並非預設結果,所以甲可排除死亡結果之客觀歸責)?
作者: apple94 (瑁)   2020-08-09 19:37:00
C選項是討論排除甲的客觀歸責應該沒錯吧? 丁的死亡跟甲的放火行為有因果關係,但屬於丁的自我負責,故排除甲的客觀歸責
作者: megoo (不能說的秘密)   2020-08-09 19:43:00
D討論甲是否須對丙死亡負責,就選項裡的敘述來說,放火引起火災導致建物樑柱坍塌應該是合理的風險,就這點似乎不能算是重大因果偏離(但甲要不要負責還要考量其他要件,只是這選項就因果關係的說法應該有誤)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0-08-09 19:52:00
看了原原po還有這篇所列出之題目,除了第28題外,我的答案均與考選部公布的一致。但28題我會選C(經dryade374384板友解釋後,也可接受考選部之答案)。「僅僅在結果與行為人所製造的不被容許風險之間有因果關係,尚不足滿足客觀構成要件,必須此一結果落在避免危險的構成要件效力範圍之內,客觀上始可歸責。」因為本件已有他人專屬負責領域(消防隊前往救火)出現,行為人沒有指揮監督消防員如何執勤的權利義務,故因救災過程疏誤(為何能讓只戴一般棉質口罩的民眾突破封鎖線衝入火場)所致之事故,不在原來構成要件的效力範圍之內,屬行為人無法避免之結果,因此無法將此結果歸責於行為人。請參閱洗澡熊所著之《新刑法總則》,2019年3月6版2刷,第171、172頁。→覺得這題A、C都對。板友們可以準備釋疑XD
作者: HunsKing (SmallSausage)   2020-08-09 20:16:00
感謝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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