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行政法

作者: knemeyer (uu)   2020-08-06 14:35:13
※ 引述《haudai (低調)》之銘言:
: [閒聊] 紓發讀書壓力或與板友互動,勿濫用此選項挑釁、引戰,或漫無
: 邊際用此選項發文。
: http://i.imgur.com/TAApI0b.jpg
:
作者: gourmand (Ignis ardens)   2020-08-06 17:14:00
把程序終結時點提前到否准決定做成時似有對人民保障不足的問題。何況A是當事人。程序終結時點起碼也應畫在提起救濟時才能兼顧行政上的效能與人民權益保障的均衡啊。是誰說處分做成時=程序終結時點的? 請問依據是?個人認為這題可以假設兩種情況來寫1.救濟期間經過前申請提供-行程法46條 2.救濟期間經過後申請提供-資公法。畢竟題幹沒有明示A申請的時間點。只是兩種都寫的話時間可能來不及寫下一題這題只佔25分...所以挑一種寫就好。
作者: knemeyer (uu)   2020-08-06 20:46:00
我是看行程法2條1項定義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之程序。所以認為行政處分的案件,行政程序在行政處分「作成」時就終結了。所以第一題A請求提供公文時,作成行政處分的行政程序已經終結,就不能再適用行程法46了。B機關拒絕提供公文,也不是行程法174的「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另外,我記得以前學校的行政法老師有說過,行程法46和資公法比起來,適用行程法46其實對人民比較不利,因為行程法46有一個申請的實體要件「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但資公法是保障人民知的權利,所以資公法沒有行程法46條的那個申請實體要件,任何人基於任何理由都可以申請,但是否准許申請,依照資公法18來決定。我的行政法都還給老師了,不知道我這樣的想法對不對,還請學長姐指教。
作者: gourmand (Ignis ardens)   2020-08-06 23:07:00
你認為行程法46條較為不利的原因是因為主體適用上有差異但本題當中A已經是程序當事人,本身就不會因為非當事人而無法適用行程法46條。而比較一下行程法46條第2項得限制閱覽卷宗的例外情形與資公法18條得限制公開的情形顯然資公法得不予提供的範圍更大,對當事人會更有保障嗎我是不認為啦
作者: braveryhyde (雷)   2020-08-07 15:58:00
既然要用本題,那範圍大跟小有差嗎?何況一個還要跟原處分一起救濟,一個自身就可以救濟
作者: edu4841 (如韻)   2020-08-09 13:35:00
我是覺得這題只要能解釋兩個法條,為何你選擇適用這個法條,能說服閱卷老師就有分了啦!不過立論理由有問題,就算是你選對了適用法條,一樣分數不高
作者: u038321971 (EasonPAL)   2020-08-09 18:32:00
同意e大,目前覺得這題還是要依實務跟學說上的解釋才可能會有定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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