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晚宴主人是否具保證人地位(刑總)

作者: johnsky75 (Sky)   2020-06-07 17:08:14
問題:(101年原住民特考三等刑總與民總)
三、甲舉辦生日晚宴,席間友人A頻頻喝酒,終至酒醉當場睡著。宴席結束後,甲將A叫醒
,並建議其先休息,完全酒醒後再離開,惟A堅持自己尚可開車回家。甲見A腳步蹣跚,雖
知酒醉駕車的危險性,卻也沒積極阻攔A開車離去。A於回家時,因不勝酒力撞倒電線桿死
亡。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評價?
這題的考點是甲(晚宴主人)是否具保證人地位
依七種保證人地位檢視
法令(民法的父母、雇傭關係的保母、警察、開車肇事者)
密切共同生活關係(同居家人、情侶)
自願承擔義務(救生員、收治病患的醫生、抱別人小孩者)
危險共同體(登山隊隊員、一起泛舟者)
危險前行為(§15II 訓獸師放出獅子、燒金紙者)
危險源的監督(電廠廠長、攻擊性病患的監督人、比特犬飼主)
場所管理者(煙火表演餐廳老闆、酒店老闆、店長)
撲馬老師認為是不具保證人地位(https://youtu.be/Z6vdPLvyXfQ?t=4580)
但網路上其他解題認為晚宴主人讓A酒駕,屬於危險前行為(造成A傷亡及其他用路人危險)
具有保證人地位
我認為晚宴或派對主人屬於場所管理者,也具保證人地位
而且考試應該不會讓考生推導到沒有保證人地位
然後就不成立過失致死罪那麼簡單...
請問有其他看法或答案嗎?
謝謝
作者: frank8233 (黑暗)   2020-06-07 17:30:00
你認為為啥沒有保證人地位你照樣要論述啊,你該不會以為一句沒有就可以解決吧?重點不是答案,而是你的論述
作者: littlecoke08 (louis)   2020-06-07 22:38:00
危險前行為是指因為行為人自己做了危險的行為以後造成危險的狀態,會對行為人產生信賴,信賴行為人有作為義務,但是不作為,這樣才是危險前行為題意中,A喝到爛醉如泥後,甲若是現場唯一可以幫助A的人,這樣或許可以肯定甲沒有積極阻止A酒駕的行為算危險前行為而有保證人地位
作者: DamnHungry (DamnHungry)   2020-06-09 21:05:00
場所管理者僅就該場所內所發生之行為負保證人地位吧,申論題沒有標準答案,你認為場所管理者對離場後的酒駕行為應負保證人之責,那你就寫出能支持此論點的推論吧。
作者: johnsky75 (Sky)   2020-06-09 22:52:00
感謝樓上各位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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