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今年四等行政法概要第七題
甲公司因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規定刊播廣告,獲利新臺幣5萬元。主管機關為裁罰時,下
列何者非應考量之因素?
a.甲公司違規之應受責難程度
b.甲公司之商譽
c.甲公司所獲之不法利益
d.甲公司之資力
考選部公布的答案為b
我覺得這題是在考行政罰法第18條第一項:「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
受責難之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所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
我用這條來看這題,那d選項也只是得考量,那b選項和d選項都是錯的,請各位大大幫忙
解答這題是否有其他更適合的法條或其他看法,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