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考場的臨時反應--以行政法為例

作者: ripple0933 (漾)   2019-07-04 00:21:36
安安,各位30cm 告位水水大家好:
我之前分享的行政罰不當利得,有寫出後續的整理,其中有解94司法官與102司法官。
可能解法有誤, 歡迎大家指正:
https://freetaiwanbear.blogspot.com/2019/07/20.html
https://freetaiwanbear.blogspot.com/2019/07/blog-post.html
本年度的考季來臨了,接下來半年各種考試, 本魯想閒聊一下,如果考試遇到那種沒
看過的考點, 怎麼辦啊?? 是繳械投降,還是想辦法硬掰?
就拿106關務三等行政法的題目當例子:
行政機關辦理公務人員陞遷,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9 條規定:「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
之陞遷,應由人事單位就具有擬陞遷職務任用資格人員,分別情形,依積分高低順序或資
格條件造列名冊,並檢同有關資料,報請本機關首長交付甄審委員會評審後,依程序報請
機關首長就前三名中圈定陞補之;如陞遷2人以上時,就陞遷人數之 2 倍中圈定陞補之。
本機關具擬陞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經書面或其他足以確認之方式聲明不參加該職務之陞
任甄審時,得免予列入當次陞任甄審名冊。」該機關首長甲圈定名冊中第三名之公務人員
乙陞補,並完成乙之任命程序。嗣後,原列陞遷名冊中第一名之丙不服,提起法律救濟。
試問受理救濟之機關對於人事行政裁量決定,如何審查?
而職務安定原則與有效權利保護原則的衝突如何?(25 分)
本魯看到這題目,內心只想詛咒這出題老師,八成是保訓會看到案例,不知道出什麼題目
就拿來改編, 沒去翻閱一下現今流通教課書有沒有提到職務安定原則。
我去翻閱了陳新民、陳敏、林錫堯課本,或是李澤大神講義,好像都沒提及職務安定原則
。 幹 ! 這會不會是獨門暗器阿, 內心不禁這麼想。
其實遇到這種基掰考題,不要慌亂,沒看過的考點,除非是那種超級冷門或艱深的考點,
沒看過就完全寫不出來, 不然通常可以按照基本功與想像力去掰
出來。
以這題為例, 題目有些關鍵字,就是裁量, 出題老師有提示要寫的東西,就
是裁量瑕疵的論述。 然後從職務安定原則與有效權利保護並列對決來看, 有效權利保護
顧名思義就是權利保障嘛~ 職務安定原則,看來是什麼東西要安定吧,我猜的。 結合前
面提到的裁量瑕疵, 大概想得出老師要問的東西,就是一項行政決定因為裁量瑕疵而有
問題,侵害某人權利,但機關為了安定性,而不去變動原本錯誤的決定。 燈燈燈~ 想像
力是不是很重要。
再來就是基本功的問題惹, 試問行政法有哪些概念處理類似情況?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對
於違法處分撤銷,可以因為公益考量而不撤銷。 另外,還有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的情況裁
決制度。 有了這些概念,大概可以套在本題案例去硬掰說理, 側面回擊這個沒看過的
職務安定原則, 不要因為不會正面論述職務安定原則,就龜縮了。
所以,遇到類似窘況,不要慌,腦袋亂掉就輸了,平常基本功練好,頭腦冷靜,還是可以
自由發揮狗急跳牆,把傷害降到最低。
以下本魯獻醜示範一下解題, 如果解不對,歡迎大神指正,拜託~
(一) 裁量審查:
1. 受理救濟機關原則上應尊重原處分機關的行政決定,蓋法規授權該機關依其專業或個
別事實情況作出選擇裁量或效果裁量,行政機關有一定的形成空間,除非該裁量有瑕疵,
始得進行審查。
2. 裁量瑕疵有:
(1) 裁量怠惰: 應做出裁量,卻沒做。
(2) 裁量踰越: 做出的裁量超出法規規定的範圍。
(3) 裁量濫用: 以非相關因素做為裁量理由。
3. 小結: 若該機關首長甲,以非職務相關因素選人,例如: 該陞遷職務乃觀光交通業務
的主管,卻選擇只具媒體廣告的人選,排除其他具備業務直接相關專業的人選,則可能
構成裁量濫用,該次陞遷人事決定有瑕疵。
(二) 職務安定原則與有效權利保護原則的衝突:
1. 丙不服該陞遷決定,得主張該決定有裁量濫用,為違法行政處分。行政機關原則上應
追求實質合法性,撤銷該違法陞遷決定,然則撤銷違法處分可能造成更大的公益危害,則
行政機關除了合法性考量,亦應衡量其他公益理由或是法安定性的追求。此觀行政程序法
第117條關於職權撤銷具備形式存續力的違法處分,例外不得撤銷之情形,包含撤銷對公
益有重大危害者,即可明知行政機關並非只單純追求合法性。
2. 職務安定原則乃追求人事決定的安定性,對於已經任命的人事決定,縱使違法,亦不
撤銷之,但同時應衡量丙的權利保護,若丙的利益大於已任命的公益,則例外應撤銷之。
(1) 若乙尚未就任: 因乙尚未執行該職位的職權,對於組織人事安定影響較小,
自可撤銷原本的任命,重新調整人事。
(2) 若乙已經就任: 因乙已經就任,組織人事不宜再做變動,除非乙的任命是重
大瑕疵,例如前述的專業嚴重不符,始可撤銷原本的任命,重新人事調整。
這段我想像力自己唬爛的。
3. 茲有附言,該任命處分對乙有利,若撤銷該任命處分,形同撤銷受益第三人處分,則
救濟機關決定是否撤銷該處分的裁量時,應考量乙的信賴利益,以符合比例原則。
(三) 救濟機關基於職務安定原則做出情況裁決或情況判決,應賠償丙的損害:
1.不符陞遷人事決定,不影響公務員身分關係或財產權,按保障法應提申訴再申訴,故救
濟機關可能是保訓會。 保訓會對個別機關的人事決定,該機關主管顯有其特殊考量,應
係判斷餘地, 但如果陞遷程序重大明顯瑕疵,或是該決定根本違反法律或法律原則,保
訓會得例外介入審查。
2.又承前開所述,乙可能就任已久,再行變動人事,可能有害組織安定,故可參酌行政
救濟法的情況裁決制度:
(1) 訴願法第83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98條規定救濟機關得審酌一切情事,認撤銷原處分與公
益有違背,得駁回丙的請求。
(2) 訴願法第84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99條規定做出情況裁決或情況判決,因丙是違法決定
,使其權利受損,國家自應做出合理賠償。
作者: z765212121 (看電視戴眼鏡)   2019-07-04 07:29:00
有推有上
作者: Gothambat   2019-07-04 09:53:00
作者: JennaBanana   2019-07-04 09:57:00
推推
作者: FFtera (嘟嚕嚕蹦蹦)   2019-07-04 15:14:00
推 感謝
作者: VNA2014 (V。NA)   2019-07-04 15:40:00
推推
作者: zxbnm (gr)   2019-07-04 18:05:00
推好文,原po很熱心
作者: csjqq (csjqq)   2019-07-04 18:42:00
作者: justo1590 (avon)   2019-07-04 21:01:00
邊看邊複習
作者: yansi821 (米粒)   2019-07-05 07:04:00
感謝
作者: carbonara (carbonara)   2019-07-05 09:14:00
感謝
作者: eastwing (謝伯承/東鄉之翼)   2019-07-10 22: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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