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同志通姦無「法」可罰,法務部燒腦

作者: cjol (勤樸)   2019-06-14 19:31:36
※ [本文轉錄自 cjol 信箱]
作者: girl55665566 (支持同志友善)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新聞] 同志通姦無「法」可罰,法務部燒腦
時間: Fri Jun 14 19:11:20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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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通姦無「法」可罰,法務部燒腦
侯柏青 https://bit.ly/31xRq0s
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實行同婚的國家,法務部旋即面對是否要把異婚處罰出軌的《刑法》通
姦罪套用在同婚的棘手問題。
另一個麻煩是,司改國是會議曾決議廢除通姦罪或刪除僅對配偶撤告的規定,不少法官也
已聲請大法官解釋。所以究竟要廢除還是要翻修、該怎麼修才能避免民意反彈,成為法務
部最新的挑戰。
姦淫不等於性交,出軌不一定觸法
法界人士解釋,《刑法》第十條定義的「性交」,為不基於正當目的而做的性侵入行為,
意即「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或是「以性器以外之
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而《刑法》第二三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
(指第三者)亦同。這名人士表示,依現行實務界見解,通姦罪(或相姦)構成要件,必
須同時具備「異性」、「配偶」及「合意的姦淫行為」,而「姦淫」的條件是「生殖器官
接合」。
「性交定義看起來廣泛,但『姦淫』並不等於『性交』!」他說,司法界實務見解認為「
口交」或「愛撫」不構成通姦,因此目前不論異婚還是同婚,只要出軌的對象是同志都不
成罪,只須背負民事責任而已。不過,今年五月二十四日實行的《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
解釋施行法》(《七四八施行法》),則讓通姦衍生的問題再度浮上檯面。
《七四八施行法》第二條將同婚關係定義為「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
,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巧妙迴避「配偶」字眼。此外,該法也沒
對出軌賦予刑責,僅有第十七條註明:「與第二條關係之他方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他方可
以向法院請求『終止第二條關係』。」
他說,同婚在法律上既不是稱呼彼此「配偶」,出軌同性也沒有「生殖器官接合」的行為
,在實務上不會成罪,頂多構成終止關係(離婚)。
修法草案十多版,名詞打轉難定案
目前法務部檢視同婚配套法令,著手研究同婚出軌或重婚的刑責規範問題,而近日邀請相
關學者專家開會,與會人士對於研修重婚罪的意見較為一致,但面對通姦罪的想法卻眾說
紛紜。
據悉,法務部在這場會議裡蒐集到十多個草案版本及修法意見。其中有人提議,在通姦罪
中增加《七四八施行法》定義的「第二條關係」字眼(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
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但有人認為,該做法讓法律名詞
變得抽象難辨,也無法解套「性器接合」的難題。
有人則建議不要在「性器接合」名詞上打轉,可以嘗試對同志性行為下定義,不過到底該
用「列舉規定」(具體列出所有性行為樣態 ),還是「例示規定」(舉例幾個樣態,再
用抽象文句概括),各方卻沒有定見。「很難列出所有情況,但法律不該有模糊地帶。」
一名與會人士點出難題。
知情人士說,也有人提議改在《七四八施行法》裡制定刑責,由於討論意見太熱烈,法務
部一時之間難以凝聚共識,將再擇期開會討論。
廢除通姦罪?仰賴大法官解釋
要怎麼修法讓法務部傷腦筋,不過在法界討論最熱的話題,卻是建議廢除刑責。有法官認
為,通姦和一般犯罪樣態不同,多數意見傾向直接改用《民法》來處罰,只是行政或立法
機關以往礙於輿論反彈,讓這些主張始終只聞樓梯響。
不過,二○一七年五月十八日,司改國是會議第五組就曾發難,決議廢止《刑法》二三九
條,或者取消可對配偶撤告(只告小三或小王)、對第三者極為不公平的霸王條款。隔年
六月,法務部遴聘研究員研擬修正條文及研究意見,據悉究竟要翻修還是廢除通姦罪,都
在可能的討論範圍。
除了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負責審判的一審法官也積極針對這類案件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目前已累積到十二件。根據司法院統計,以花蓮地院提出五件奪冠,雲林和高雄地院各提
兩件,而台北、桃園及苗栗地院也各有一件。
司改國是會議的結論和基層法官挑戰釋憲的舉動,在在凸顯外界對於通姦罪的態度,法務
部該如何在政策和民意之間取得平衡,成為修法的燙手山芋。(相關報導:專訪丹麥駐台
代表倪安升》「同性結婚在丹麥早就沒什麼爭議」樂見台灣邁進人權一大步
肛交不算生殖器接合還無法可管
分明是歧視!
作者: railman (大魯蛇)   2019-06-14 19:34:00
就把通姦除罪化 否則歧視異性戀喔
作者: M4Tank (M4Tank)   2019-06-14 19:39:00
最高院做事啊 把239硬解釋成包含同性性行為啊 反正最高院又不是第一次這麼幹
作者: Superxixai (洪粉吱已)   2019-06-14 19:44:00
早就該廢的條文==
作者: li924iy (哩哩啾)   2019-06-14 19:44:00
通姦除罪化
作者: future261 (咪嗚貓抱著起司條)   2019-06-14 19:47:00
一看推文 這個版怎會有5樓梗 原來是八卦版轉來的XD
作者: jardon (綜合水果汁武士)   2019-06-14 19:57:00
通姦早該除罪化
作者: holdbird (留下來~~)   2019-06-14 20:06:00
看吧 同婚衍生出的第一個問題 ㄎㄎ 自作謔不可活
作者: Ositos (bear)   2019-06-14 20:09:00
本來就有的問題,結婚與否又不是通姦構成要件
作者: WasJohnWall (大白鯊天道)   2019-06-14 20:10:00
早該廢了
作者: comparable (灰蠟燭)   2019-06-14 20:11:00
學侮辱或猥褻定個超他媽大的模糊空間就好啦
作者: ejrq5785 (ejrq5785)   2019-06-14 20:27:00
法官待審34件裡面就有12件針對239,早晚被廢
作者: mstar (Wayne Su)   2019-06-14 21:12:00
要嘛通姦除罪,要嘛取消可以只告單一方的條文。
作者: vendor (這是我用生命畫的魂)   2019-06-14 21:15:00
只 小三小王根本是惡法,還為了維護家庭和諧咧
作者: scott186   2019-06-14 21:26:00
無法保護法益的罪為什麼要存在?
作者: kentshi (ﳿ︠ N￾N )   2019-06-14 21:37:00
除罪化啊燒三小
作者: a5365389 (Alex)   2019-06-14 21:40:00
我會被五樓笑死
作者: hangtenboy (Howard)   2019-06-14 21:46:00
四樓心臟好大顆
作者: Damp (丹恩)   2019-06-14 21:52:00
修法把姦淫改成性交不就解決了?
作者: jinnij03879 (IMBA)   2019-06-15 00:02:00
害我以為走到八卦版......
作者: chen09885 (阿喜)   2019-06-15 00:15:00
通姦罪這種落後的法觀念不廢除 ?
作者: Swerhin (滾滾滾過來)   2019-06-15 00:29:00
通姦依照統計的資料完全變成女人間攻擊的武法律器,早該廢了,裏面的姦淫定義也早跟不上法律變遷
作者: p14135 (p14135)   2019-06-15 00:29:00
早該廢了
作者: flyidiot   2019-06-15 04:23:00
以為走到八卦版
作者: Als1006on   2019-06-15 04:35:00
通姦罪刑法老師說過N次了:落伍法律早該廢除!不愛就不愛,何必定罪?早已過時
作者: azxcvbnm106 (鐵蛋)   2019-06-15 06:51:00
被5樓笑死
作者: kenlll (遊星)   2019-06-15 09:11:00
告上法庭的配偶 也不會在一起了 不如拿掉刑責 民事多賠一點...
作者: alonelykid (咩咩)   2019-06-15 09:42:00
賠錢就好吧 硬要關是怎樣
作者: yellow3621 (小羽)   2019-06-15 10:25:00
不好意思 我是法盲 請問通姦罪為什麼是過時的法條?配偶限定兩人是過時觀念嗎?
作者: ejrq5785 (ejrq5785)   2019-06-15 10:52:00
通姦廢掉 法律上配偶還是限兩人 這兩者關聯性是零
作者: jk0204 (行百里路,半九十)   2019-06-15 12:02:00
告了通姦罪能恢復感情嗎?
作者: watchhead (蛸)   2019-06-15 16:07:00
通姦罪早該廢了。貼文者想帶什麼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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