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關於傷害罪共同正犯脫離的問題

作者: kissa8443 (誠誠)   2019-06-08 20:40:55
https://i.imgur.com/bT44SW9.jpg
如題 我的寫法是
(一)甲乙二人共同毆打丙行為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及第28條傷害罪之共同正犯
1.構成要件
主觀上,甲乙二人對於毆打丙一事具有犯意的聯絡,客觀上,並共同實行傷害丙的行為,
丙受傷的結果與甲乙二人的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2.甲乙二人違法且有責成立本罪
(二)乙亂毆打丙的刑法第277第2項傷害致重傷害
1.構成要件
主觀上,乙基於傷害犯意而毆打丙。客觀上,乙亂毆打丙,與丙受重傷的結果,依常理判
斷在亂毆打的過程中可能會因為出手過重導致他人受重傷,因此具備相當因果關係,構成
要件該當。
2.乙違法且有責成立本罪
(三)甲是否會成立刑法第277第2項傷害致重傷害之共同正犯
依實務實務見解是要看是否有遇見可能性,若有遇見可能性,假成立本罪之共同正犯。
跪求各位大大求第三個部份怎麼寫
作者: sky2327189 (安心豪)   2019-06-09 09:13:00
推a大,甲乙本欲離去,表示原定犯罪計畫已完成。然後乙被丙挑釁有種就打死他,乙失去理智之後憤而繼續痛毆丙,主觀上縱無使丙重傷的直接故意,亦可能具有未必故意,故成立重傷罪。個人認為已經變成大怒神的人,至少要論以間接故意(不管三七二十一,我就是要揍扁你,無所謂!乎怡系啦!),還請各位大大一起參與討論。
作者: a5401920 (s h p)   2019-06-09 04:27:00
這是兩個行為的問題吧,前面傷害結果依通說的區分理論下對於犯罪結果都有支配所以是共同正犯,後面的乙再另行起意就是另外一個行為了,所以殺人結果也是他自己負責而且應該也不生逾越的問題,因為所謂的逾越是指在計畫中做出了超脫犯意聯絡的犯罪,但是這是後面另行起意的計畫已經結束了,所以並非逾越概念
作者: ChrisOvO (YOMAN)   2019-06-08 21:12:00
共犯的逾越過剩行為,僅乙負過失致重傷的罪責*傷害致重傷才對,不好意思
作者: kevin0727a (留心天尊)   2019-06-08 22:32:00
甲乙的傷害罪犯意聯絡只有到第一次的傷害結束,乙又痛毆丙的部分不論是傷害致重傷或故意重傷害,與甲都無犯意聯絡,所以這部分甲應無責,我的淺見喇,一起討論
作者: aazzdd1234 (您娘咖賀)   2019-06-08 23:12:00
小的淺見:這題應該是屬於共同正犯之逾越 應視甲客觀上能否預見加重結果論斷。因為甲站在原地不動,看不出來有「脫離」意思得因果關係切斷。
作者: xgMd1trtw (john77mditrtw)   2019-06-10 14:31:00
這題看起來是逾越 但如a大 逾越應該是指在共同犯意下自己超脫出去的,這題像另行起意
作者: kb67246 (SAKAMOTO)   2019-06-10 19:00:00
不好意思,我想問一下如果這一題結果是乙的另行起意數行為侵害同一個身體法益,要怎麼競合? 普通傷害跟重傷害,是邏輯上必然包含的法條競合的特別關係嗎?
作者: ericwang0919   2019-06-10 19:28:00
回K大,若另行起意的數行為只會是與罰之前後行為或是實質競合哦,一行為的才會是想像競合或法條競合!自己見解是,因爲前後行為只侵害1個身體法益,應論與罰之前行為,僅論後行為的第278條故意使受重傷,有錯再請大家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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