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間接正犯與教唆犯的差異

作者: angryfatball (★上將潘鳳✩)   2019-04-07 02:53:12
※ 引述《ssss0960193 (帶土的老公)》之銘言:
: 小弟已經在網路上搜尋跟研究了很久
: 想確定一下兩者的差異
: 間接正犯定義:利用他人作為工具實行自己犯罪意思之行為。
: 我自己的理解是:有意思支配的犯罪之人負完全罪責,被利用者淪為工具本身無法控制其
: 行為,無法為自己行為負責,刑法上也不罰,所以在罪責排除。
: 教唆犯定義: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
: 犯意之人、或是有犯意但不堅定之人,使其決意實施自己所勸說、授意的犯罪。
: 我的理解:教唆犯跟實行犯罪之人(完全責任能力人)有犯意聯絡或是像買兇殺人一樣,使
: 之產生犯意,兩人在罪責上一樣。
: 教唆跟間接正犯差異上為:
: 間接正犯自己完全支配犯意,教唆無
: 被教唆對象具同等罪責,間接正犯的被利用人無責。
: 請問我的想法是對的嗎,有錯煩請各位大大指正 謝謝
在校學生來獻醜一下
依照犯罪支配理論來看,從功能支配的角度,事實上教唆犯與間接正犯本來就具有判斷上
的灰色地帶。
兩者之間的差距只是在「支配影響力」的量差而已,所以如果題目晦澀不清時附上自己判
斷的理由即可。
這點原串中已有大大說明了。
至於ssss大本文中所提及的「被教唆對象具同等罪責,間接正犯被利用人無責」這點應該
有誤。
間接正犯的情況下,
除了被利用人需要「具備刑法上品質的行為」此要求之外,被利用人究竟實際有無犯罪與
否並不重要。
也就是說,間接正犯之被利用人並不一定無責。
有可能被利用人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也有可能被利用人主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或者被利用人具備阻卻違法事由
亦或是被利用人雖具備不法性,但卻能阻卻罪責
當然也有可能被利用人本身就有因故意或過失而行犯罪
順道一提,原串中也有大大提到所謂「正犯後正犯」的概念
這就是在被利用人本身也故意犯罪的情況下所討論的
由上述可知,應該沒有「間接正犯被利用人無責」的限定
(P.S.
如果被利用人的行為是不具刑法上有意義的行為,那麼該被利用人只是如同一顆石頭被利用
人所利用,故利用人直接成立直接正犯而非間接正犯。
這才是ssss大所說的「被利用人無法為自己行為負責,刑法上不罰」的狀況。)
以上!
自己也仍在苦讀刑法
若有錯誤還請多多指教QQ
作者: tamama000 (肥肥宅2.0 花天狂肥肉中)   2019-04-07 10:19:00
推ps的部分 一直覺得某部分不太一樣 豁然開朗
作者: ssss0960193 (bohann被 只是可以順便出)   2019-04-07 10:36:00
對謝謝講解,剛好看老師函授有疑惑 現在終於釐清惹
作者: lses6211 (噶瑪蘭心湄)   2019-04-07 10:40:00
有一部分想討論,「具備刑法品質的行為」即構成要件該當那為何下句又出現可能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XD?拍謝翻講義後知道搞錯了
作者: Suchahair (深夜遇見蘇察哈爾)   2019-04-12 0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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