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法院見解,告訴人之指訴因可信度太低,需要其他證據來補強,不能作為有罪唯
一證據。
而156條規定被告自白不能當作有罪唯一證據;且共犯間能否互相補強則有肯定、否定與
折衷說。
但不知道有沒有實務見解對於告訴人指訴能不能拿來補強被告自白,或反過來,能不能以
自白補強告訴人指訴這一點做出回答?
個人是認為因大部分的告訴事實都會有告訴人指訴,所以若採肯定說那刑訴156條便成為
具文;但另一方面來看,若自白與告訴事實相符,可信度就變高許多,應該足以採信。
懇請各位大神幫忙,看看有無類似的實務見解,已經找一個晚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