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Jillx (小氣員外)
2019-01-24 19:08:16四、行政罰與行政執行性質上有何差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對於 「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酒測、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等之測試)之 檢定者,
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 再考領。」試問
上述處分是否皆屬行政罰,理由何在?
想請教本題移置保管其車輛,網路上解答為行政執行之即時強制,但為何不是行政罰的沒入
呢? 我的理由是,他是依照行政法規(道交管理條例)處罰而非依行政執行法。
不知道為何解答為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