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大家幫我解惑
甲為公務員,依規定得申領其在學子女之子女教育補助費。甲結婚後,誤以為其妻前婚姻
所生、並未由甲收養之子乙亦得由其申報子女教育補助費,遂自民國 99 年 9 月起,逐學
期申領乙之子女教育補助費,至 105 年 2 月止計申領新臺幣 30 萬元。甲所屬之 A 行政機
關於105 年 3 月間始發現甲不符申領子女教育補助費之資格,遂於 105 年 4 月 11 日以行
政處分書通知甲,其自 99 年 9 月起即不具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之資格,撤銷各該學期補助之
核定,並命甲於函到次日起 30 日內繳還前所領得之子女教育補助費共 30 萬元。甲不服,
主張A 機關應向行政法院起訴請求,不得逕作成行政處分命其返還;且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為五
年,A 機關應僅能請求自 105 年 4 月 11 日起回溯五年間之補助費。試問甲之主張有無理
由?
困惑點在第二個
自己的想法:
甲主張A 機關應僅能請求自 105 年 4 月 11 日起回溯五年間之補助費
公法上財產請求權時效起算是原處分機關「確實知曉」之後
A機關將處分撤銷(105/4/11)開始起算(公法上的不當得利)
所以請求權時效是105/4/11-110/4/10
A機關可以請求甲返還99年9月-105年4月11日止的不當得利
甲主張無理
某網站解答是甲可以主張只返還從105/4/11回推5年的補助
但是某解題書跟我的想法差不多 A機關可以請求返還全部補助
請求權時效105/4/11至110/4/10
求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