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返回起算日

作者: skasia886 (sparkkill)   2019-01-23 23:45:19
想請大家幫我解惑
甲為公務員,依規定得申領其在學子女之子女教育補助費。甲結婚後,誤以為其妻前婚姻
所生、並未由甲收養之子乙亦得由其申報子女教育補助費,遂自民國 99 年 9 月起,逐學
期申領乙之子女教育補助費,至 105 年 2 月止計申領新臺幣 30 萬元。甲所屬之 A 行政機
關於105 年 3 月間始發現甲不符申領子女教育補助費之資格,遂於 105 年 4 月 11 日以行
政處分書通知甲,其自 99 年 9 月起即不具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之資格,撤銷各該學期補助之
核定,並命甲於函到次日起 30 日內繳還前所領得之子女教育補助費共 30 萬元。甲不服,
主張A 機關應向行政法院起訴請求,不得逕作成行政處分命其返還;且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為五
年,A 機關應僅能請求自 105 年 4 月 11 日起回溯五年間之補助費。試問甲之主張有無理
由?
困惑點在第二個
自己的想法:
甲主張A 機關應僅能請求自 105 年 4 月 11 日起回溯五年間之補助費
公法上財產請求權時效起算是原處分機關「確實知曉」之後
A機關將處分撤銷(105/4/11)開始起算(公法上的不當得利)
所以請求權時效是105/4/11-110/4/10
A機關可以請求甲返還99年9月-105年4月11日止的不當得利
甲主張無理
某網站解答是甲可以主張只返還從105/4/11回推5年的補助
但是某解題書跟我的想法差不多 A機關可以請求返還全部補助
請求權時效105/4/11至110/4/10
求解
作者: u038321971 (EasonPAL)   2019-01-24 00:50:00
阿你問題在哪裡最高行102年11月第一次聯席會議請求權時效是類推民法128撤銷處分溯及既往失去效力撤銷處分開始才有請求權基礎我的想法跟你比較接近所以我看不出來你的問題是在哪是因為有人有不同的答案嗎
作者: skasia886 (sparkkill)   2019-01-24 07:42:00
一個答案是請求範圍只能往回推五年 但是另外一個可請求全部返還不知道哪一個是對的
作者: qwe31302 (Wiga)   2019-01-24 08:17:00
只要論述有理 基本上都能得到不錯分數
作者: kuojerry (jerry)   2019-01-24 10:01:00
兩邊都對,知曉起五年內都可以有請求權,但以處分有效起算回推五年內之公法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作者: mylifeisgood (My life is good)   2019-01-24 11:25:00
消滅時效是自得請求時開始起算時效。以不當得利來說,是以不當得利請求權人得行使時起算。所謂不當得利得請求權得行使時,是指不當得利受領人符合不當得利構成要件時起算,此時請求權人得隨時對該受領人請求之。而撤銷違法行政處分產生的公法上不當得利,因行政處分撤銷前,仍有形式存續力,於撤銷前,仍屬有效的行政處分,此時受領人仍屬有法律上原因而受領利益,尚未符合不當得利要件,必待撤銷時 ,受領人方屬無法律上原因受利益不當得利請求人方得請求。這是上開決議的意思。
作者: mitransition (被排擠的空氣)   2019-01-24 16:05:00
同樓上,請參考張桐銳(201701),公務人員長期溢領俸給之追繳──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394號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55期。
作者: skasia886 (sparkkill)   2019-01-24 23:20:00
感謝各位的指導 這樣我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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