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訴問題:告訴人/自訴人能否聲請扣押第三人之物

作者: m54k600ive80 (slenderBoy)   2019-01-10 03:17:12
如標題
小的剛接觸刑訴,邊緣人求不到解答,來這邊尋求解藥。手機排版請見諒。
關於偵查中之證據保全或審判中之證據保全:
刑訴219-1條第1項規定:
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於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偵查中得聲請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同法219-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案件於第一審法院審判中,被告或辯護人認為證據有保全之必要者,得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聲請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保全證據處分。遇有急迫情形時,亦得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之。
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起訴後,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有保全證據之必要者,亦同。
但是
107臺抗482裁定:
刑事訴訟法並未賦予「告訴人」可以聲請法院,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為扣押財產裁定之權利;申言之,縱為聲請,亦僅在於促使法院依職權發動而已。從而,告訴人既無上開聲請扣押之權,倘提出聲請,除法院斟酌案情結果,亦認確有扣押之必要,而無庸再為無益之駁回者外,應認其聲請為不合法。
有教科書也寫:至於告訴人,並無聲請法院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為扣押裁定之權利 (林俊益,上冊,2018年9月,頁364)
因此,從219-1、219-4來看可以聲請扣押;上述實物見解來看似乎認為不能聲請扣押,希望有高人願意指點,解開胸中的誤會。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01-10 08:45:00
告訴人跟自訴人完全是不同的地位
作者: muggyman (六張犁智英)   2019-01-10 04:04:00
219-1是「告訴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聲請;219-4是「被告或辯護人」於「審判中」向「法院或受命法官」聲請;上開實務見解是指刑事訴訟法未賦予「告訴人」向「法院」聲請扣押之權利。把聲請主體、受聲請對象釐清一下,就會發現,法條與實務見解間,其實沒有什麼矛盾嘍~你提問的內容沒什麼誤會,不過你忘了分類這點,可能會造成些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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