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刑法問題

作者: Nonchikandes (茶嵐)   2018-12-12 09:33:26
(原文恕我省略)
拋磚引玉
一、分析Q1
(一)放血過程中離開,如死亡結果與割喉「因果沒有中斷」,則不需要討論離去行為的不
法性(蓋該侵害結果已歸於割喉行為,割喉行為構成殺人罪既遂;侵害結果不會重複歸於其
他行為)
(二)如有「因果中斷」,離去行為雖有割喉危險前行為但一般人無法期待加害人作出救助
,不構成不作為殺人(會變成殺人未遂)
小結:如果出成題目,重點應該在「割喉與死亡的因果不中斷」,雖甲沒在現場等到乙死
,仍構成殺人罪。
(補充:遺棄罪不成立,割喉後並無另外升高風險的遺棄,而不作為遺棄又回到保證人地位
討論,同上。)
需注意,從題意看只要寫(一)即可,除非配分很重必須多寫,不然我認為沒有假設因果中
斷的討論必要;只是因為純粹討論所以還是假設了(二)的情況。
二、分析Q2
用加重結果犯解較有理,因從題目看來
(一)客觀上一般人對重傷既遂後放置被害人導致失血死亡應有預見可能
(二)重傷結果導致死亡乃犯罪特有之危險,具直接危險關聯
(三)加害人對於死亡結果無故意
(法理而言應該要討論主觀預見可能,但一般很少討論,所以寫出「無故意」就算大功告
成)(這個也是補充)
作者: sky2327189 (安心豪)   2017-12-11 20:42:00
電腦打字排版,用手機看起來怪怪的,請見諒...
作者: luluhihi (三星殺手Lamigo)   2017-12-11 20:44:00
題目沒說被害人最後死了沒?被告為何離去?題意不清耶離開的行為,如果主觀已經無殺人犯意,就不會有不作為殺人喔此外,如果不離開,被害人也還是會死的話,離開的行為跟死亡結果就沒有因果關係了第一題 割喉行為 造成死亡結果 有相當因果關係 違法有責殺人既遂。至於離去行為 無殺人犯意 且 就算未離去也不會救被害人 故與死亡結果無因果關係。
作者: tamama000 (肥肥宅2.0 花天狂肥肉中)   2017-12-11 21:02:00
既然中間沒有偏離預見 或是其他中斷因果 直接論殺人既遂 (因為他的殺人手法就是放血)
作者: luluhihi (三星殺手Lamigo)   2017-12-11 21:05:00
第二題 重傷致死 加重結果犯。至於離去的行為乃前行為的一部份 評價前行為 即為已足。總結 不需要說每個離去的行為都必須給與評價被告通常都會離開犯罪現場的除非有駕駛肇事 才會需要特別去評價犯行之後離開的第二行為
作者: nukjay (高大周杰倫)   2017-12-12 05:02:00
第一題論殺人既遂即可,殺人對於被害人就沒有保護人地位了;第二題論重傷害致死罪
作者: sky2327189 (安心豪)   2017-12-12 07:45:00
學理可以寫,因為不具加害人的期待作為可能性嗎,所以沒有保證人地位嗎?如果這樣可以,就更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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