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我省略)
拋磚引玉
一、分析Q1
(一)放血過程中離開,如死亡結果與割喉「因果沒有中斷」,則不需要討論離去行為的不
法性(蓋該侵害結果已歸於割喉行為,割喉行為構成殺人罪既遂;侵害結果不會重複歸於其
他行為)
(二)如有「因果中斷」,離去行為雖有割喉危險前行為但一般人無法期待加害人作出救助
,不構成不作為殺人(會變成殺人未遂)
小結:如果出成題目,重點應該在「割喉與死亡的因果不中斷」,雖甲沒在現場等到乙死
,仍構成殺人罪。
(補充:遺棄罪不成立,割喉後並無另外升高風險的遺棄,而不作為遺棄又回到保證人地位
討論,同上。)
需注意,從題意看只要寫(一)即可,除非配分很重必須多寫,不然我認為沒有假設因果中
斷的討論必要;只是因為純粹討論所以還是假設了(二)的情況。
二、分析Q2
用加重結果犯解較有理,因從題目看來
(一)客觀上一般人對重傷既遂後放置被害人導致失血死亡應有預見可能
(二)重傷結果導致死亡乃犯罪特有之危險,具直接危險關聯
(三)加害人對於死亡結果無故意
(法理而言應該要討論主觀預見可能,但一般很少討論,所以寫出「無故意」就算大功告
成)(這個也是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