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警職法與刑事訴訟法

作者: chunzheng (聽巴哈)   2018-09-28 01:15:39
※ 引述《ea9715234 (雞蓉玉米湯)》之銘言:
: Q1:
: 最近拜讀程x老師的警察法規3.0
: 在其274頁注24:本條之檢查交通工具要件為"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
: 經合義務性裁量為之。因此,依此規定從事檢查交通工具之"置物箱或後車箱",必須合於
: 前述要件,始得為之(警職法第8條)
: 這不就是無令狀搜索?藉盤查之名行搜索之實?
: 而那句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不就是表明犯罪並未發生
: 如果將犯罪分為犯罪前、犯罪時、犯罪後
: 後兩者可能屬於刑事訴訟法第88條現行犯的規範
: 依刑事訴訟法第130條附帶搜索自然沒有問題
: 但程X似乎認為警職法第8條可用來"檢查"交通工具
: 或者他所定義的檢查與我所想不同,僅為目視檢查等
: 但若為目視檢查要此條文何用?
:
警職法第8條的檢查應該僅限於目視檢查,不能如司法搜索行侵入性的搜索行為
但前提是要對第一項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而駕駛或乘客又符合第二項異常舉動或合理懷疑有危害行為,經強制其離車後,若再有事實足認犯罪之虞才可以行目視檢查
置物箱和後車廂僅是請駕駛人打開,目的是防止犯罪和保障警察職勤安全,僅行目視檢查未行翻動實質搜索應該還是合目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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