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可否類推適用183

作者: Saaski (GreedIsGood)   2018-09-27 20:36:26
※ 引述《james0326123 (土城阿信)》之銘言:
: 甲丙同謀虛偽意思表示買賣A屋,後來丙死亡了,由繼承人丁繼承,但丁不知道甲丙同
: 謀虛偽意思表示之事,後來無償贈與於善意之庚了
: 那這樣甲可不可以向庚主張類推民法183條之規定 要求返還A 屋
一、類推適用第183條的意義
第183條規定,不當得利的受領人如果把利益無償讓與給第三人,第三人可能就要返還
利益。而這裡的「無償讓與」,既然沒有特別解釋,那就是指有權讓與,有權處分。
那問題來了:如果今天題目不是有權處分,而是無權處分,怎麼辦?
學者們就開示啦:既然有權處分的時候,第三人都要返還利益了,而無權處分比有權處分
更可惡,那第三人當然更要返還利益。但第183條沒有明文規定,所以只能類推適用了。
這就是我們常常聽到的「無償無權處分可以類推適用第183條」的由來。
二、所以,回到你的問題
甲丙通謀虛偽,丙自始沒有取得A屋的所有權,丙的繼承人丁也就沒有A屋的所有權,因
此丁把A屋贈與給庚,是無權處分。但因為丁是贈與,是無償處分,所以只能類推適用第
183條,向庚要求返還A屋。
三、結論
甲可以類推適用第183條,向庚請求返還A屋。
本來想推文的,不過後來發現打一篇比較完整,浪費版面請見諒。
作者: HtcNewOne (新一)   2018-09-27 20:38:00
作者: BoatLord (船老大)   2018-09-27 21:20:00
whosyourdaddy
作者: therookie   2018-11-28 23:31:00
現在這時間點帶風向真的沒用了 現實世界的風向早就變了
作者: james0326123 (土城阿信)   2018-09-27 22:58:00
感謝感謝
作者: luluhihi (三星殺手Lamigo)   2018-09-27 23:49:00
工整
作者: sailla0212 (用平常心去衝就對了)   2018-09-28 00:17:00
推~讓我想到上次有個自以為是的傢伙的[請益]……XD
作者: FaithXD (大俠愛吃漢堡包)   2018-09-28 08:15:00
原原PO的題目是丙死丁繼承
作者: Windk610i   2018-09-28 12:36:00
作者: Googletime (碎裂的記憶)   2018-09-29 12:16:00
所有權歸屬的部分補個759-1 2項是否更完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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