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時事分析:檢察官非法訊問幼稚園學生乙題

作者: pinhanpaul (沒風度到極點的病)   2018-07-27 01:16:07
看時事新聞討論法律問題
https://www.nownews.com/news/20180726/2792971
濫用職權! 檢察官指揮警員衝幼兒園找「欺負女兒的人」
誇張!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林俊佑上(6)月21日,由1名員警陪同到女兒就讀的幼稚園,要求
在場老師、教保服務人員都退下,當場嚴厲質問,是誰欺負了他的女兒,並在現場「指認
犯人」,有些小朋友甚至被這陣仗嚇到尿褲子;同月28日,林俊佑又指揮2名警員到幼兒
園,大吵大鬧要求提供監視器畫面。花蓮地檢署昨(25)日依妨害自由及恐嚇等2項罪名
,將林俊佑起訴。
花蓮地檢署接獲匿名檢舉,檢察官林俊佑涉嫌濫用公權力,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王怡仁立即
對自家檢察官展開調查,發現林俊佑分別在6月21日帶1名警察到幼兒園,找欺負他的女兒
,6月28日又帶2名警員到幼兒園,要求提供監視錄影畫面。
檢方認為林姓檢察官身為司法人員,未循正常途徑解決孩子在幼稚園遭人欺負紛爭,也未
利益迴避,竟直接指揮司法警察介入辦案,還要園方人員退下,讓很多師生心生畏懼,涉
及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此舉
已嚴重影響檢察機關形象,因此依妨害自由及恐嚇等二項罪名將他起訴。
假設題目如下
某檢察官因自己就讀幼稚園的女兒被同學欺負,率司法警察到幼稚園蒐集證據並訊問「被
告」,請問此一偵查程序是否合法?
可能的爭點
1. 系爭被害人為該檢察官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檢察官應迴避而未迴避,應屬程序違法
2. 刑事訴訟法規定非有必要,不得先行訊問被告,檢察官獲悉訊息後竟逕行訊問被告,應
屬違法
3. 被訊問的被告為幼稚園學生,屬無識別能力之人,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應指定辯護人為
其辯護,檢察官未指定辯護人且非屬於例外得逕行訊問的情況,訊問應屬違法
4. 依題旨,檢察官逕行訊問被告,未踐行權利告知義務,亦屬程序違法
還有其他隱藏爭點嗎?
作者: aaaaaz22 (小穹)   2018-07-27 01:58:00
實體法:是否假借職務上權力而依134加重?程序法上部分個人有個疑問,對幼童或無法明白意義之人要怎麼踐行告知義務呀?喔喔第4點有提到告知義務了~可能還有欠缺任意性(如果有自白的話)的問題偵查中是否有強制辯護、本案是否符合31條5項偵查中應選任辯護人的特別狀況?(法條要因心智缺陷精神障礙),也可能出現各種輔佐人的冷門法條題
作者: ablecoxjoe (匪舊)   2018-07-27 02:29:00
請問因年紀而無識別能力 可以類推31第五項的心智障礙嗎?
作者: lingray (美好的時光,為我停留)   2018-07-27 06:47:00
缺無令狀搜索
作者: moanda (藍衣雨女)   2018-07-27 08:06:00
依刑法及少事法,"被告"並非犯罪主體吧~
作者: brella (府城嚴選臭懶趴)   2018-07-27 08:45:00
法院組織法及法官法還有檢察官倫理規範,書記官考生小心。引用法官法時,請留意的89條的準用規定。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8-07-27 09:17:00
本案不存在被害人XD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8-07-27 09:27:00
一個未滿七歲的兒童,不管做啥應該都沒檢察官的事…
作者: zison (竹北李奧鈉多)   2018-07-27 09:33:00
事發花蓮,先猜會有原住民的強辯/法扶問題。
作者: justeat (小玉)   2018-07-27 11:05:00
怎麼樣叫做訊問?怎麼樣才算是被告?
作者: happy530   2018-07-27 11:52:00
需要討論嗎?這是刑案?
作者: jk0204 (行百里路,半九十)   2018-07-27 11:54:00
紀綱也有針對此事作分析喔~大家可以去看看~~
作者: happy530   2018-07-27 12:11:00
前面表達不夠精準,本案既非屬刑案,自無檢警介入餘地
作者: artisi (請輸入使用者代號)   2018-07-27 12:36:00
微罪不擧?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8-07-27 14:34:00
算了,若你沒打算去了解法律規定,創造這些問題都是沒有意義的,單純自嗨而已…先不說未滿七歲,即使一般少年跟兒童,聽過先議權嗎
作者: zeroterry (ZeroTerry)   2018-07-27 14:37:00
是不是還能討論國賠裡是否行使公權力的判準??期待louis大開示
作者: aaaaaz22 (小穹)   2018-07-27 14:49:00
查一下就有了啦~https://i.imgur.com/TgkiT47.jpghttps://i.imgur.com/e51UyzO.jpg刑事案件移送偵查最少也要14歲;少年保護案件最少也要7歲。阿但是就覺得有趣啊討論一下呀~
作者: ka2 (麵包)   2018-07-27 16:04:00
檢察官是以檢察官身分進入幼兒園嗎?警察是以警察身分進入幼兒園嗎?
作者: artisi (請輸入使用者代號)   2018-07-27 16:10:00
有阿,檢察官當小孩面說這是警察叔叔
作者: Matsui (金澤大阪然後回家)   2018-07-27 18:46:00
他的行為根本不適用訊問二字,直接用強制罪再加重即可
作者: e93312933 (*9)   2018-07-27 18:56:00
覺得這個行為根本走不進「偵查」作為,所以根本不用討論刑訴的問題
作者: aaaaaz22 (小穹)   2018-07-27 19:21:00
弱弱想問一下,如果法律上自始不算是偵查的話,還可以用刑法134加重嗎?
作者: e93312933 (*9)   2018-07-27 19:46:00
如果今天一個人帶著另外兩個人去幼稚園唱歌 會演變成今天這樣嗎如果不會 今天這樣算不算是利用職務上的機會呢
作者: aaaaaz22 (小穹)   2018-07-27 19:57:00
流氓帶著兩個混混做一樣的事情,危害也是差不多大的呀?是說這跟職務的判斷沒有任何關聯吧?利用職務揍人跟普通人揍人都一樣啊...
作者: Matsui (金澤大阪然後回家)   2018-07-27 20:09:00
我認為構成,不是檢察官的普通家長闖不進教室啊就算闖進去了也會被報警帶走
作者: e93312933 (*9)   2018-07-27 20:19:00
利用職務會加重不是因為違害阿我覺得比較偏向侵害國家的信譽之類的
作者: brella (府城嚴選臭懶趴)   2018-07-27 23:11:00
適用134
作者: gemini2010 (gemini)   2018-07-28 01:41:00
同e933大的見解,本案檢察官明顯不是為了偵查犯罪,僅因為女兒被同學說「臭」,而檢察官也顯然知道此舉在刑事上不會成立任何犯罪(縱認構成要件該當,也因無責任能力而不成立犯罪),整個過程已跟偵查犯罪脫鉤,只是藉自己的職務之便進行恐嚇行為罷了,說穿了檢察官根本沒有偵查犯罪的意思,只有刑事犯罪的意思 LUL另外你討論的違法行為,漏了最明顯的使用不正方法訊問是說你的爭點2,是規定在刑事訴訟法哪一條?翻了一下原來是228,只不過法文是寫傳訊,難怪我覺得哪裡不一樣XD
作者: jenoren (right)   2018-07-28 02:31:00
接續louis123321大提及的先議權部分:(先假設媒體所報導之事實屬實)本案若檢方起訴該名故意對兒童犯罪之檢察官,起訴書裡的所犯法條欄會引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加重該檢察官其刑至二分之一。板友遇到未滿十二歲之兒童,或是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少年有不合宜之舉止時,盡量避免直接與其衝突,建議轉而向其法定代理人或有管領該場所權限之人反映,請求處理為妥。
作者: cindycincia (挺柱!!)   2018-07-28 17:12:00
他這根本就是少年法庭處理
作者: tp6m4g0 (..)   2018-07-29 12:06:00
匿名告發因此發動偵查有考點嗎?
作者: wave1et (百分百殖利率)   2018-07-30 20:40:00
當天三人都休假,非執行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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