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民法(第三人利益契約和通謀虛偽)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8-07-20 19:20:57
※ 引述《zison (竹北李奧鈉多)》之銘言:
我覺得不用搞得這麼複雜,讓第86條、第87條與第270條各自回歸本來的操作方式就可以解決了,因為如果要把這種情況下的丙排除在第87條1項但書的第三人,反而會破壞定義,原因在於,原本第87條第1項但書的判斷標準(以下稱判斷標準)是以『該第三人本來已經以法律行為與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當事人中的一方為法律行為而取得財產上權利或負擔財產上義務,將因為該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而受變動』目的就是在保障交易(以法律行為形成的法律關係)安全,那今天這個標準必須恆久不變,當今天丙被乙作為人頭受讓甲所有的土地,原po觀察的重點還是乙,但這筆土地是登뀊O在丙名下的啊!我們並不能否認丙有可能知悉甲乙通謀虛偽意表,但這用87條第1項但書,以丙非善意就可以處理了啊!相對地,當丙不知悉甲乙通謀虛偽意表,那很有可能是乙丙間確實存在對價關係(不管是贈與、買賣、互易或讓與擔保等等),那在這種情況下,難到丙就不是判斷標準下需要保護的第三人嗎?仍舊是啊!說得更極端點,就算乙丙間不存在對價關係,丙被甲通知要與甲一起去地政機關為移轉登記,丙也沒多問為什麼得來這筆橫財,那丙就不值得保護嗎?不會吧?丙仍舊判是斷標準下需要保護的第三人啊!那如果丙多嘴問了甲為什麼土地要移轉給自己,那就看
甲有沒有對他說實話就好啦,有說丙就是惡意而不值得保護。
而且就算是甲移轉登記給善意的丙時心中保留,那用就用第86條啊!丙仍舊可以取得土地所有權。
後續的解決方式:
如果丙是87條第1項但書善意第三人,那甲向丙用179(或是為了保留甲乙間與乙丙間法律關係中抗辯而採雙重不當得利)請求丙將土地移轉登記給甲,則是因為甲乙間買賣關係無效的抗辯得依第270條來對抗丙,這時考慮的重點在於,因為丙是受益人,履行關係中完全不用負擔任何義務,為保護甲對乙的債權(在本案中是不當得利債權),所以才讓受益人丙承擔甲對乙的抗辯,跟第86條或87條完全沒有關係。
如果丙是惡意,則甲除了上述的選擇外(當然目的都是請求丙與甲一起去地政機關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另外也可以直接用767條對丙主張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的所有權侵害除去請求權。
我覺得這樣才合理,不能因為有個棘手的個案,就去改變當初的判斷標準,不然會被人詬病,這個判斷標準欠缺安定性,不適合作為標準。
以上個人淺見,謝謝。
: 感謝T大的詳細補充(有民法老師可以問真幸福),我的天龍八部跟民法老師已經佚失很久
: 了,僅就手邊資料跟一點個人看法略同大家分享,也再次感謝名偵探EOMing的強力代打。
: 老樣子,結論先下:應塗銷登記,而非移轉登記,因丙並未取得所有權。
: 本案事實來自於(72)廳民一字第 0119 號,全文如下:
: 法律問題:
: 甲因債臺高築,為圖脫產與乙訂立虛偽之買賣契約,將甲所有土地一筆出售予乙,並登記
: 與乙指定之不知情之丙。甲之債權人丁發現,乃以甲乙間買賣係虛偽意思表示為由,代位
: 甲訴請塗銷丙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丁之請求有無理由?
: 討論意見:
: 甲說:按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債務人得以由契約所生之一切抗辯,對抗受益之
: 第三人,民法第二百七十條定有明文。甲既得以其與乙間之買賣契約係虛偽意思表示對抗
: 受益之丙,則丁自得代位甲行使權利,請求丙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 乙說:查土地法第四十三條所謂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係為保護第三人起見,將
: 登記事項賦予絕對真實之公信力。本件丙既係善意第三人,其信賴登記而辦妥移轉登記,
: 依法應受保護,丁不得請求丙塗銷登記。
: 結論:採甲說。
: 司法院第一廳研究意見:為第三人利益之契約,第三人之受益係以契約有效為前提,虛偽
: 意思表示依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但書雖規定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惟此第三人
: 並不包括第三人利益契約之受益人在內,故本件契約在當事人間既屬無效,受益之第三人
: 即令係善意,債務人仍得依民法第二百七十條之規定以其無效對抗受益之第三人,研討結
: 論採甲說,核無不合。
:
作者: zison (竹北李奧鈉多)   2018-07-20 20:28:00
實務解起來不會很複雜啦,就是繼承人/承租人/受益人不在善意第三人的範圍內,直接排除掉。至於你提到的判準,其實並沒有在個案中被改變或調整,而是依該判準的操作,上述三種類型的人不符合,所以可以說是相互呼應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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