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民法請益

作者: kanna ( ̄︶ ̄)   2018-07-06 19:41:36
※ 引述《iaki771010 (敗家女)》之銘言:
: 1、民法197條 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 逾10年者亦同
: 如果都(已經知悉了)沒在兩年內請求 還有10年的可以用嗎?
沒有。
第一個條件(2年)如果滿足了,就不會走到第二個條件(10年)。
也就是:
  知道後過2年 = 不得請求
  不管知不知道,總之已經過了10年 = 不得請求
這題如果要問,應該會問你在第9年才知道的話,
是知道後的1年內還是2年內可以請求?
(我太久沒唸書,忘了這機車題的答案…
不過照邏輯看,9年後才知道的話,應該是1年內必須行使吧,
「逾10年」應該是個鐵條件,過了就沒輒了)
: 2、民法225條第二項的適用 (請求交付所受領的賠償物)
: 例如甲賣房子給乙 已交付使用 結果被丙燒毀 丙賠償甲另一棟A屋
: 乙因為為危險負擔373規定所以仍要支付價金
: 但乙可以依225第二項請求 交付甲交付A屋嗎
: 因為有做到題目說不能請求 但是覺得很怪 這樣甲不就又拿到錢 又拿到房屋
這是陷阱題,挖陷阱的人是丙,
因為丙不分青紅皂白就亂賠一通。
乙實際上是房屋所有人,丙應該要賠乙才對,
就算丙搞錯了去賠到甲,甲也裝死不說話,
乙還是可以跟丙請求損害賠償的。
至於丙多賠給甲的,那是甲和丙之間的事,不干乙的事。
(丙覺得吃虧的話,再用不當得利跟甲討回來就好了)
: 3、扣還的問題
: 當不足扣還的時候 除了不受分配還需返還不足扣還的部分給其他繼承人 請問還回去的部分是依照179嗎 因為課本只有提到需要返還 但沒講怎麼還
: 再麻煩各位了:)
??不明白問題是什麼??
是問要以哪條法為基礎,還是問用什麼還?(一般是現金吧?)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8-07-06 21:29:00
第三題應該是問1172會有扣還 就是某一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債務其他繼承人繼承後 自然是依債之本旨要求給付
作者: iaki771010 (敗家女)   2018-07-06 22:36:00
謝謝你 我第三題的確是問依哪個法條還 感謝你們 還有就是抱歉 第二題我忘了附上尚未登記只是先交付使用抱歉因為題目我沒有講完整 這樣還會影響答案嗎><抱歉抱歉!
作者: zison (竹北李奧鈉多)   2018-07-06 22:37:00
房屋所有權因尚未辨理移轉登記,故仍應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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