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請益

作者: iaki771010 (敗家女)   2018-07-06 18:55:03
1、民法197條 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 逾10年者亦同
如果都(已經知悉了)沒在兩年內請求 還有10年的可以用嗎?
2、民法225條第二項的適用 (請求交付所受領的賠償物)
例如甲賣房子給乙 已交付使用 結果被丙燒毀 丙賠償甲另一棟A屋
乙因為為危險負擔373規定所以仍要支付價金
但乙可以依225第二項請求 交付甲交付A屋嗎
因為有做到題目說不能請求 但是覺得很怪 這樣甲不就又拿到錢 又拿到房屋
3、扣還的問題
當不足扣還的時候 除了不受分配還需返還不足扣還的部分給其他繼承人 請問還回去的部分是依照179嗎 因為課本只有提到需要返還 但沒講怎麼還
再麻煩各位了:)
作者: andylaubinyu (alesund)   2018-07-06 19:15:00
1: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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