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民法-有關執行職務和和損害賠償

作者: SudaPeter (同棲しよう、有村さん)   2018-06-03 16:30:50
※ 引述 《forfri (月海)》 之銘言:
:  
:  
: 有一天A店的燈泡壞了,A店的店長去B店買燈泡,發現老闆人不在,
:  
: 就偷走了一個燈泡帶走。兩天後,B店的老闆乙跑進來找甲要回燈泡,
:  
: 但店長甲出門,於是找雇員丙,要雇員丙返還燈泡或是把燈泡買下來。
:  
:  
: 請問:
:  
: (1)店長甲的行為算是執行職務嗎?
:  
: (2)A店是否取得該燈泡所有權?
:  
: (3)A店事實上是某個大企業C的分店之一,如果店長甲之後被解雇,店長換成雇員丙,
:  
: 那麼乙是否能直接向C或是丙請求損害賠償?
:  
: (4)如果B店老闆乙10年後才來找甲要回燈泡,甲是否可依768條取得該燈泡之所有權?
:  
: 且乙因197條無法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  
:  
:  
: 這是自己想的題目,本來只是卡在執行職務這個點,結果越想越複雜,結果變成這樣,
:  
: 請不吝指教,謝謝。
:  
:  
既然設計成民法題目,我們就用民法的邏輯來解
首先要先看A店和其店長的關係,設例裡面沒有提到
但這會大大影響解題方向
那麼這其實有三種可能
1. A 店是法人,店長為其受僱人:涉及民法188條
2. A店是法人,店長為其代表人:這是民法28條、公司法23條2項的問題
以上這兩種情況目前實務最新的爭點是:A店本身可以適用184條1項前段,而可以和店長一
同成立185條共同侵權行為?
3. A 店根本非法人,是獨資或合夥團體:那這就單純是店長個人侵權行為,和民訴法40條3
項的問題
那麼因為所提問是想要知道執行職務的爭點,所以主要應該是指情況1和2,特別是情況1
以下先回答情況2.
28條基本和公司法23條2項實務幾乎很少爭執什麼是執行職務,而係採取廣泛的認定。
比較多討論而且老掉牙的爭點是公司法23條2項是否以故意過失為要件,但本例裡面顯然是
故意,所以無此問題。
再來回答情況1.,也就是關於民法188條執行職務怎麼認定
a. 實務穩定見解:客觀說、限制客觀說
凡是客觀上看起來是執行職務者,均屬之,代表的例子就是司機開公司的車去接小孩放學撞
到人。例外排除故意犯罪的情況。
b. 王澤鑑:內在關聯說
必須行為和職務內容具有緊密內在關聯才屬之。所以司機接小孩撞傷人的例子就會被排除。
c. 台大陳忠五老師、實務新近見解(104台上821決):信賴說
本說主張是不是執行職務,應該以被害人觀點觀察,視被害人是否信賴行為人係在執行職務
。因為如果被害人都已經確信行為人並非在執行職務,那麼還要求僱用人負連帶責任,無疑
近乎於權利濫用違背誠信原則。
具體來說的話,以司機接小孩的例子,可能就要觀察各種情況:比如該公務車掛的車牌是R
開頭,就可以知道是法人的車;而且被害人並沒有看到司機接送小孩的經過,那麼就比較有
可能說被害人信賴司機在執行職務
回到本例中,採實務的限制客觀說,因為是故意犯罪之竊盜行為,所以例外不屬於員工執行
職務,僱用人A店不負連帶責任。
而採信賴說,B店老闆根本人不在,且兩天後要求賠償,表示他根本知道燈泡被竊,那麼也
很難說他相信A店店長在執行職務。從而A店也不負連帶責任。
至於A店是否因監督、教育店長有過失,而應構成184條1項前段(即最前面有提到的爭點),
為另一回事。
實務目前採否定說。台大陳聰富老師採肯定見解。
作者: aaaaaz22 (小穹)   2018-06-04 10:30:00
作者: Saaski (GreedIsGood)   2018-06-05 08:12:00
推,另外可以請教一下限制的客觀說例外排除故意犯罪的理由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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