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98高考三級法制刑法第二題

作者: ItouMiku (伊藤美来)   2018-06-02 18:18:29
Q:
甲是負責消防安全檢查的公務員,對於友人所經營的 KTV,明知消防設施不完備,不符合
法規,仍予以通融。某日,KTV 員工準備餐點,不慎失火,由於消防設備不合格,無法即
時撲滅火勢,致釀多條人命。問甲成立何罪?
A:
基本上刑法130條可以構成應該沒有疑問,解題基本上也都有用這條。
除了130條以外,看了幾個解法都不太一樣,所以想請教各位:
1.有老師解:成立失火罪與過失致死罪的不作為犯。
2.亦有老師解:189、173同時犯、130、131圖利競合。
3.更有人只解130。
我自己是認為189、131都不成立 (我並不確定)
但特別想請問的是除了刑法130以外,
失火罪與過失致死的不作為犯可以成立嗎?
即使是KTV 「員工準備餐點,不慎失火」也可以論甲有過失嗎!?
作者: CoryLuebke (路伯克)   2018-06-02 20:48:00
建議都討論 結論都是不成立準備餐點那個在因果關係應該就過不了了 不管是相當因果或客觀歸責不然以一題25分來說只討論圖利罪實在有點少
作者: nounce0972 (黑斧)   2018-06-02 21:04:00
沒發生火災就構成131了,只是有火災發生和130競合業務過失的部分是消防設施的功用在於降低火災產生的損失,而不是防止火災發生 題目講得很清楚 由於不合格導致災難發生 和業務過失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作者: ItouMiku (伊藤美来)   2018-06-02 21:11:00
請問設備不完全予以通融就算圖利罪的「不法利益」了嗎?
作者: panxchan1118 (Pan)   2018-06-03 04:27:00
算啊,因而免除為了改進消防設備付出的成本,也是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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