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請教民法親屬婚生子女的問題

作者: SudaPeter (同棲しよう、有村さん)   2018-05-04 17:43:06
※ 引述 《navysealstpe (Taiwannavyseals)》 之銘言:
:  
: 題目:
: 甲男乙女為夫妻,乙因感情問題離家,並與丙男同居,一年後生下一子A 。其後甲男死亡
: ,乙與丙結婚,問丙與A之親屬關係?
:  
: 答案給的是:
: A依民法1063條第1項,推定為甲之婚生子女。又無人提婚生子女否認之訴,故乙丙結婚後
: ,丙亦不得準正,丙A之親屬關係為直系姻親1親等(繼父)。
:  
: 問題點:
: 對丙來說,A可以視為丙之非婚生子女嗎?如果可以,乙丙結婚後,丙可以準正,A視為其
: 婚生子女?
:  
: 解題中突然發現這個疑問,也有可能是我觀念錯誤,再請各位解答~謝謝
:  
原文的推文內容都是正確的
在原本的婚生推定被推翻前,真正的生父也沒辦法準正或認領。
而這題裡面顯然甲夫乙妻婚姻存續中,照法條1062、1063條1項機械式推算認定,A 就是推
定為甲乙的婚生子女。
啊此時丙A間,的確就是非婚生子女關係。
現在來從原po 的問題引出比較新穎的兩個爭點:
1. 丙要怎麼推翻甲A之間的婚生推定?
實務過去偏向認為只有甲(或乙或A)能夠提起1063條2項的否認婚生推定之訴。第三人丙縱使
是親生父親,也不得其門而入。
新進實務及學說(台大沈冠伶老師),則認為血緣是重大人格利益,親生父丙應該可以提起家
事事件法67條的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而要提起這個確認之訴,只要有確認利益起訴就是合法。這包含必要性(不透過此訴訟,無
法達成丙之權利保護),和實效性(透過此訴訟,丙確實才能夠進一步主張自己與A之婚生性)

2. 婚生性推翻前,丙對A的認領或和乙結婚準正之效力?
通說實務向來認為是無效。
學說(台大黃詩淳老師)則認為,這樣可能會使丙之付出做白功,萬一推翻婚生性前丙就先死
了,到時候婚生性推翻,A也沒機會成為丙之婚生子女,受有重大不利益。
所以參酌日本發,適度修正通說實務的見解。也就是:在推翻婚生性後,使丙之認領或準正
效力溯及生
效。
舉個例子來說,依通說實務,縱使乙丙另外結婚,也要等甲A之間的婚生性推翻,丙再來認
領A才會變成婚生子女關係。
而若依上開學說,甲A之間婚生性推翻,A溯及於乙丙結婚之時,就成為丙之婚生子女。丙不
必再為 認領,所以乙丙分居兩地,丙沒表示認領A或沒撫育A,都不生影響。
大概這樣
希望有幫助到大家~~
作者: mainjoey (時間過真快.....變老人了)   2018-05-04 18:55:00
我記得你說的第一點有釋字 生父不能認領是立法者本意所以能不能透過其他法律來認領 我覺得要保留一下
作者: tonyscat (Wall瑪律呀)   2018-05-04 18:56:00
作者: mainjoey (時間過真快.....變老人了)   2018-05-04 18:57:00
587號解釋不過第一點如果時間夠 倒是可以當作學術見解的補充不好意思 應該說生父不能提否認婚生之訴是立法者本意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8-05-05 07:36:00
允許生父提起的話要如何解決假老王藉由訴訟到處破壞他人婚姻的事實問題 請問右護法有提出辦法嗎有點想知道
作者: mainjoey (時間過真快.....變老人了)   2018-05-05 11:47:00
這樣其實又導出其他問題 要怎麼讓法官認為自己是老王隨便拿一份鑑定報告 說我和小孩有親子關係嗎如果真的這麼認定 會有很多問題產生個人還是比較推587號解釋 不要給生父認領機會破壞家庭不過否認婚生生之訴有除斥期間感覺不太合理而且才給兩年真是太短了不過也許後面有其他立法考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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