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請問刑法第19條第3項

作者: youpo (po)   2018-05-02 21:59:38
請問刑法第19條第3項為什麼不是自醉行為的法源呢?
大家都說刑法第19條第3項是在規定原因自由行為,但是立法立得不好。我也認同本條項
沒有表達出原因自由行為的輪廓。
然而,本條項看起來滿像是在講自醉行為的樣子,為什麼解題的時候總是要說自醉行為沒
有法源依據,屬於立法漏洞,所以不罰?
作者: walyun   2018-05-02 22:10:00
19條第3項要故意或過失招致,自醉行為沒有故意過失
作者: Jhan790404 (帥帥歐巴)   2018-05-03 00:15:00
不罰?學說能預見,實務因故意或過失所招致皆罰不是嗎?
作者: enviousor (小寶)   2018-05-03 00:51:00
同一樓,因爲自醉行為在例外模式或構成要件模式下都因不具備故意或預見可能而不適用,因而不能處罰,這樣的話產生的法益侵害還是沒有辦法罰啊,硬要罰的話就是在處罰行為人喝酒的行為,德國就針對自醉行為有立法入罪來處理這個漏洞,有錯請鞭~
作者: dancesoul520 (女,力)   2018-05-03 01:06:00
因為你誤解自醉行為的構成要件,19條第3項的處罰對象是因故意或過失所引起的[客觀不法行為]並非處罰自醉行為,而自醉行為入罪化只規定在德國刑法,故台灣沒有法源依據
作者: x44025 (agg)   2018-05-03 07:51:00
原因自由行為跟自醉行為不一樣
作者: youpo (po)   2018-05-04 02:10:00
謝謝大家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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