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三人間之不當得利 相關問題

作者: amogha100 (州)   2018-04-26 12:33:40
(來源:債總期中考題)
題目如下:
乙向甲購買A屋,再立即轉售於丙。甲與乙約定甲將房屋直接移轉登記於丙名下,且丙對
甲有直接請求權。甲移轉登記畢,嗣後乙遲未交付價金,甲因而解除契約。問甲得向何人
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另,若乙與甲未約定丙對甲有直接請求權,情況有何不同?
我看的是李淑明的債總,書中只有提到依據王澤鑑老師那套,讓與合意是在甲乙、乙丙間
作成,當事人不過是節省了「交付」的動作,實際上A物所有權仍是自甲到乙,再到丙。
因此若是甲乙間契約解除,僅乙對甲負不當得利返還責任。但這只適用於動產啊啊啊,期
中出了這題不動產的,實在是毫無頭緒...(因為不動產若不登記,應該不能說所有權的
移轉是甲->乙->丙吧)
另外,有沒有直接請求權會影響到甲向誰主張不當得利嗎...完全沒有概念
有請各位高手解答了,感恩。
作者: aaaaaz22 (小穹)   2018-04-26 12:49:00
個人認為,非利益第三人契約的時候,處理跟動產一樣,都是省略經手(交付或登記)步驟而已。在利益第三人契約中,就分兩說:一說認為可以跟第三人要回原物(晚近實務);另一說認為不能,因為第三人保有該物具有法律上原因(第三人和買受人間的對價關係),這和被解除的買賣無關(買受人與出賣人的補償關係),因此非無法律上原因,出賣人只能跟買受人主張不當得利。補充一下,有直接請求權的就是利益第三人契約唷(269),用語不同怕你誤會
作者: wowisgood (尋)   2018-04-26 17:34:00
想問一下 如果丙沒有請求權 就不是第三人契約那在這個情況下 丙得主張善意取得? 所以只能對甲主張179嗎而丙如果是惡意,那就是單純雙重不當得利的問題?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8-04-26 18:51:00
縮短給付,非真正第三人利益契約,非給付型不當得利,權益歸屬理論
作者: dd525252tw (derder)   2018-04-29 20:19:00
管見認為 看乙是否有收受價金 有的話向乙主張不當得利
作者: sexypilot12 (cutegirl)   2018-04-29 20:37:00
吳從周考題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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