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債總期中考題)
題目如下:
乙向甲購買A屋,再立即轉售於丙。甲與乙約定甲將房屋直接移轉登記於丙名下,且丙對
甲有直接請求權。甲移轉登記畢,嗣後乙遲未交付價金,甲因而解除契約。問甲得向何人
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另,若乙與甲未約定丙對甲有直接請求權,情況有何不同?
我看的是李淑明的債總,書中只有提到依據王澤鑑老師那套,讓與合意是在甲乙、乙丙間
作成,當事人不過是節省了「交付」的動作,實際上A物所有權仍是自甲到乙,再到丙。
因此若是甲乙間契約解除,僅乙對甲負不當得利返還責任。但這只適用於動產啊啊啊,期
中出了這題不動產的,實在是毫無頭緒...(因為不動產若不登記,應該不能說所有權的
移轉是甲->乙->丙吧)
另外,有沒有直接請求權會影響到甲向誰主張不當得利嗎...完全沒有概念
有請各位高手解答了,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