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保險法第25條於躉繳保費之適用

作者: yulin0324 (野芳)   2018-03-30 09:19:37
保險法第25條:「保險契約因第64條第二項(違反告知義務)之情事解除時,保險人無須
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看法條本上的解釋:告知義務之遂行,是為了貫徹對價平衡原則,且亦為當事人遵守最大
誠實信用原則下所應為。
故當保險契約違反告知義務,而由保險人行使解除權解除者,無使告知義務者受對價平衡
原則保障之必要。
Q: 請問版上各位,若要保人所繳保費為躉繳(一次繳清),還有第25條之適用嗎?還是
要看躉繳保費多寡、是否違反比例原則而定?
作者: rouey723623 (麥茶配雞排)   2018-03-30 09:50:00
實務上,有的保險公司會酌量退費,有的則是按照法規完全不退保經代不會考到這麼細的,放心吧XD
作者: edward0811 (友善)   2018-03-30 15:32:00
不用退,但是實務上會退一部份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