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106高考法緒第23題

作者: greenmilk (現在開始)   2018-03-28 00:02:29
23.公務員甲未與國家間,就職務上完成之著作約定以國家為著作人,則其於職務範圍內
奉命調查研究特定政策對於經貿議題之衝擊,所製作完成之報告,於文末註記「切勿
對外發表,僅供內部參考」之字句。下列何者正確?
(A)公開發表之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該公務員,故必須於其死亡後,因著作人格權消滅,
始得對外公開
(B)機關可不寫該公務員姓名,逕為公開發表
(C)機關得公開發表,但必須表示該公務員姓名
(D)該等職務報告,性質上不得作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
A:B
106高考三級法緖第23題,關於著作權的考題。
公務員甲未與國家約定以國家為著作人,依著作權法第11條,
著作人是公務員甲。
依第15條第1項但書,甲無公開表表之權。
請問是哪一條有寫要不要表示該公務員姓名?
這份報告為什麼不算是著作權法第9條第2項的其他文書,而不屬於著作權之標的呢?
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
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
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著作權法第15條第1項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但公務員,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
規定為著作人,而著作財產權歸該公務員隸屬之法人享有者,不適用之。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
其他文書。
謝謝板友解答:
賴文智律師的文章:http://www.is-law.com/post/4/45
上面的文章寫的很詳細,對這題跟我有一樣疑問的同學,可以參考看看。
作者: t10001940 (福笑才像妳)   2018-03-28 00:43:00
作者: im31519 (風水似月)   2018-03-28 09:53:00
智財局網站上有賴文智律師的詳解
作者: fcz973 (名蒸蛋柯南)   2018-03-28 10:04:00
著作(人格)權跟著作財產(利用)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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