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關於刑法272實務見解

作者: sunnyhsu (日騰T/S-小旭(Daniel))   2018-02-01 19:40:52
※ 引述《s0961422137 (BowFish)》之銘言:
: 目前唸刑法唸到一個盲點,
: 一時卻翻不到課本寫的理由,
: 所以想上來請教各位。
: 爭議點如下:
: 關於272的行為人直系血親卑親屬身分,
: 通說認為屬於罪責身分;
: 實務認為屬不法(構成要件)身分。
應該是這邊要稍做修正~
實務對第272條的直系血親卑親屬身分(行為主體)的解讀應該是第271條一般犯(行為主
體)的”變體”構成要件,該”變體構成要件”影響刑之加重、減輕或免除其刑,雖然跟
通說拿到罪責當成罪責身份來加重減輕很像,但是實務”變體構成要件”依然還是構成要
件的問題,所以透過第31條第2項來告訴我們,如果沒有該”變體構成要件”者應該要論
一般犯的”刑”(也就是沒有加重、減輕或免刑),但是”罪刑不可分原則”,所以定罪
也要定第271條之罪,也就是說,第31條第二項:「~科以通常之刑。」應該解讀成科以
通常之”罪與刑”。
可以參考(27上1338例)(33上1666例)(43台上782例)
希望有幫到忙!
: 又,
: 共犯從屬形式採「限制從屬形式」,只從屬到不法。
: 故,依實務對於272構成身分之見解,不是應該將無身分或特定關係之教唆(或幫助)
人?
: 為何結論還是論271之共犯?
: 是因為31條二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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