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公司法第177條第2項問題

作者: GregoryShore (葛雷格瑞‧休爾)   2018-01-16 11:23:02
※ 引述《ured (ured)》之銘言:
: 標題: [課業] 公司法第177條第2項問題
: 時間: Mon Jan 15 16:11:36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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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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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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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第177條第2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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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
: 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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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是公同共有的股份
: (假設有甲乙丙3人公同共有)
: 持有股份數佔公司已發行股份數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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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乙丙委託丁出席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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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丁在行使表決權時會受到公司法第177條第2項的3%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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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想到這個問題,翻了幾本公司法的參考書和教科書都找不太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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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希望有人可以回答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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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uper10000 (超級無聊)   2018-01-16 16:40:00
作者: EOMing (敏)   2018-01-17 00:02:00
同學者見解 股份共有是蠻神奇的一件事 一張股票都可以拆成零股了 沒必要堅持數人共有一張股票 因繼承而成立的公同共有關係沒去請求遺產分割才是問題根源 所以經濟部的函釋裡應該是有公司曾遇到這類遺產股票過戶問題去請求釋疑經濟部八五、一、一六商第八四二二八二七三號函結論 推給司法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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