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行政法處分違法理由

作者: z04   2017-11-11 11:11:10
(106升等-14)A公司申請進口一批貨物,經主管機關核課關稅,A公司認為課稅金額過高,
擬提出行政救濟,下列何者不構成處分違法之理由?
(A)作成課稅處分前,未給予A公司陳述意見之機會
(B)課稅處分未載明理由
(C)課稅處分未載明提起行政救濟之期間
(D)課稅處分未載明公司代表人之姓名
..ANS(A)。
1.未給予陳述意見、記明理由之效果皆為得撤銷;依行政程序法ꜱ14②、③皆得補正,為
什麼答案會是(A)?
2.另,對法人之行政處分如(D)未載明代表人之效果為何?(即違反行政程序法96I①:對
法人書面行政處分之應記載事項)
謝謝大家
作者: qwerty05 (qwerty05)   2017-11-11 12:59:00
應該是因為課稅處分屬於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第1款的處分,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故選項A並未違法。
作者: J7565J (藍光)   2017-11-11 14:02:00
有疑問+1
作者: tp6xu3 (Dennis)   2017-11-11 16:13:00
得撤銷、的補正是違法的效果
作者: im31519 (風水似月)   2017-11-11 16:28:00
為啥c不行???未載明救濟期間效果也只不過就延長救濟期間而已 違法在哪????
作者: tp6xu3 (Dennis)   2017-11-11 17:11:00
法律規定要寫你沒寫就是違法阿欠缺處分的形式要件
作者: Jeffery71 (南風)   2017-11-11 17:24:00
這題選AD似乎都可以。A 同1F,大量作成。 D 可咕狗 88法律字第040516號,要看未載代表人姓名是否致識別錯誤? 既然A 公司知道要提救濟,應該沒識別錯誤問題,不影響
作者: z04   2017-11-11 18:13:00
關於大量同種類處分,行政程序法97條③也有得不記明理由之規定,該如何區分(A)、(B)?
作者: Jeffery71 (南風)   2017-11-11 19:09:00
97條3款必須是"依其狀況無須說明",但本例核課關稅如果不寫適用什麼稅率等等,相對人無法知悉,故應該要寫理由
作者: acid99 (習得樂觀)   2017-11-11 23:41:00
(D)構成111重大明顯瑕疵而無效?有疑問
作者: Jeffery71 (南風)   2017-11-13 00:37:00
我更正,A知道要救濟,未必就沒識別錯誤。例如到後來被執行時才得知。選A較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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