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女丈夫過世,有 3 個子女乙、丙、丁,乙出嫁並育有一子 A,丙結婚後又離婚收養一
女B,甲最小兒子丁,因先天輕度智能不足,甲擔心自己將來往生時,丁恐無法自理,故
要
求乙先立下書面表示願意拋棄繼承。甲並於遺囑中載明丙只能繼承其所有遺產的四分之一
,剩餘財產歸由丁所有。不料丙因事故,竟先甲而死亡,嗣後甲死後遺有存款 600 萬,
問
對甲之遺產有繼承權者為何人?其各可分得多少遺產?
公職王擬答: http://0rz.tw/LF1Gv
高上擬答: http://0rz.tw/4jDTa
我有疑問的是第2小題 兩邊擬答結論都是乙得100萬 B得150萬 丁得350萬
我本來結論也是寫這樣 但我後來發現民法第1225條第2項我沒用到: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
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
比例扣減。
所以我就想本題受有指定應繼分人有丙丁2人啊 應按其所得價額比例扣減
(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
由於丙丁各得150萬:450萬=1:3 丙丁應各扣減乙特留分100萬的1/4(25萬)和
3/4(75萬) 故乙丙丁實際各可分得100萬、125萬、375萬
想請問我的想法有錯嗎? 還是補習班的擬答才是對的?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