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特留分問題

作者: shadowpriest (春花夏風秋月冬雪)   2017-11-10 20:09:17
甲女丈夫過世,有 3 個子女乙、丙、丁,乙出嫁並育有一子 A,丙結婚後又離婚收養一
女B,甲最小兒子丁,因先天輕度智能不足,甲擔心自己將來往生時,丁恐無法自理,故

求乙先立下書面表示願意拋棄繼承。甲並於遺囑中載明丙只能繼承其所有遺產的四分之一
,剩餘財產歸由丁所有。不料丙因事故,竟先甲而死亡,嗣後甲死後遺有存款 600 萬,

對甲之遺產有繼承權者為何人?其各可分得多少遺產?
公職王擬答: http://0rz.tw/LF1Gv
高上擬答: http://0rz.tw/4jDTa
我有疑問的是第2小題 兩邊擬答結論都是乙得100萬 B得150萬 丁得350萬
我本來結論也是寫這樣 但我後來發現民法第1225條第2項我沒用到: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
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
比例扣減。
所以我就想本題受有指定應繼分人有丙丁2人啊 應按其所得價額比例扣減
(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
由於丙丁各得150萬:450萬=1:3 丙丁應各扣減乙特留分100萬的1/4(25萬)和
3/4(75萬) 故乙丙丁實際各可分得100萬、125萬、375萬
想請問我的想法有錯嗎? 還是補習班的擬答才是對的? 謝謝大家
作者: z765212121 (看電視戴眼鏡)   2017-11-10 22:05:00
丙得到的150萬,根本連他應得的200萬都沒超過要扣減甚麼......
作者: wbar (MAYBE)   2017-11-11 00:50:00
1.乙拋棄繼承無效。繼承人共三人。2.丙早死,其子女B代為繼承。3.繼承人乙B丁三人,應繼分:600/3=200。4.遺贈以不侵害特留分為自由處分原則之前提。乙、丙各自的特留分:600(1/3)1/2=100。5.約定丙的部分:600(1/4)=150,不需要扣減。
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17-11-11 13:35:00
丙丁是受遺贈人?你是不是看錯題目了
作者: tony09100920 (祐子)   2017-11-13 04:54:00
乙未喪失繼承權,但遺囑指定其應繼份為零,侵害其特留份,故由侵害他特留份的丁之繼承財產進行扣減。丙按遺囑獲得的財產150W未超過應繼份(200w),故其無侵害丁之特留份,僅有丁之繼承部分超過應繼份侵害別人的特留份,自然沒有什麼比例的問題了。總言之,一開始按遺囑之財產分配為丙150w丁450w,但這樣丁之部分侵害乙之特留份了,故丁之450w扣減100w給乙。以上丙為B,誤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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