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105普考法緒第28題

作者: baumen (baumen)   2017-10-26 12:42:53
刑法
第75條(緩刑宣告之撤銷1)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 引述《study11 ()》之銘言:
: 28.關於緩刑宣告撤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
: (B)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
: (C)緩刑宣告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均得為之
: (D)撤銷緩刑,須於緩刑期內為之
: 答案:C
: 請問版上前輩,C為什麼是錯的?
: 若不是1年內為之,那需要在幾年內為之呢?
: 麻煩不吝嗇指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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