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兩題拋棄繼承計算

作者: y826473 (y826473)   2017-10-18 01:07:15
※ 引述《dodolook1 (可口可樂)》之銘言:
: 甲乙夫妻 有子女丙丁 丙子女AB 丁子女CD
: 甲死亡遺產300萬
: 1.若丙丁均拋棄 答案是否為乙ABCD各60萬?
: 2.若只有丙拋棄 答案是否為乙丁各150萬?
: 謝謝
所以 參照現行法規跟草案的答案是否如下 ?
現行:拋棄繼承可由直系卑親屬代位繼承
1.乙1/3=100萬,abcd各1/6=50萬
2.乙1/3=100萬,ab各1/6=50萬,丁1/3=100萬
……………………………………
草案:明定只有繼承人先於或與被繼承人同時死亡才有代位繼承
1.乙與abcd各1/5=60萬(abcd基於本位,與乙一同平分財產)
or
乙拿到全部 =300萬?(丙丁放棄的繼承權移轉到同一順位的乙)
2.乙與丁各1/2=150萬
是這樣嗎 ??(最有疑問的是草案版的第一題 …是哪種 ?還是兩個都錯了 ?)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7-10-18 01:52:00
請把民法第1144條先看一下好嗎?另外拋棄繼承權與喪失繼承權是不同的概念,法律效果也不同。
作者: fatman5566 (肥仔不能亡)   2017-10-18 08:37:00
第一題前面回覆文章的n大是對的第二題 拋棄繼承除全部拋棄才有爭議,否則沒有代位繼承的討論,所以你是對的剛剛查一下書發現把代位繼承跟拋棄繼承爭議搞混了第一題,全部都拋棄應該只有本位繼承,沒有爭議,直接1176第五項,所以乙abcd各60萬就好如果丙先於甲死亡,後甲死亡、丁拋棄繼承,才有爭議。戴:沒有代位繼承適用,所以是本位繼承,乙abcd各60通說:丁拋棄不生代位繼承,所以由丙(a.b代位,各拿75)、乙拿150或是丙丁都先於甲死亡,才有本位繼承、代位繼承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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