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兩題拋棄繼承計算

作者: Norris3310 (無堅不摧)   2017-10-17 19:56:44
※ 引述《dodolook1 (可口可樂)》之銘言:
: 甲乙夫妻 有子女丙丁 丙子女AB 丁子女CD
: 甲死亡遺產300萬
: 1.若丙丁均拋棄 答案是否為乙ABCD各60萬?
: 2.若只有丙拋棄 答案是否為乙丁各150萬?
: 謝謝
第一題涉及子輩無人繼承時,孫輩是採本位繼承還是代位繼承:
(1)本位繼承就是各60萬
(2)代位繼承的話,乙100萬,ABCD各50萬
代位繼承的見解是林秀雄大力支持,認為要照顧配偶避免保護不足,但目前修正草案是採
本位繼承,供您參考
第二題的話AB可以代位繼承,所以是乙丁各100萬,AB各50萬
以上,若見解有誤還煩請各位不吝指教,謝謝大家
作者: Chaung (健康沙拉霸)   2017-10-17 20:02:00
代位繼承發生之事由是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拋棄繼承不屬於代位繼承事由,這題應該是1176的討論
作者: can0802 (can)   2017-10-17 20:27:00
拋棄繼承沒有代位的問題,第一順位全部拋棄走1176V吧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7-10-17 20:59:00
(2)丙拋棄繼承的話,依第1176條第1項,丙之應繼分歸屬於丁。故AB並無繼承權。
作者: barkids (solar)   2017-10-17 21:25:00
(2)依1176條第1項,應是歸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按本例,即乙與丁。另外,林秀雄老師的見解是指,當受到第1139條的繼承阻礙,基於公平原則及保護期待利益,而非指拋棄繼承的情況。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7-10-17 21:37:00
抱歉!應該是上面網友的解釋才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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