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來聊聊今天的司法官考試吧

作者: dghkrt3489 (光光)   2017-10-15 23:42:28
魯蛇重考生剛好是商法組的,
其實覺得今天的考題都蠻有深度的,
大概講一下心得,如果有錯懇請鞭笞小力點,
維護一下重考生的玻璃心QQQQ
挑幾個特有印象的部分
1.商事法第一題,剛好把忠實義務考完,英國法上的忠實義務包含duty of good faith、
loyalty、care,前兩者剛好用在甲,後者用在乙丙,而且,如果不知道duty of care包
含「調查義務」的話,乙丙的責任就會有點難寫,居然考到忠實義務第三層的子義務。
2.保險法第二小題第二個問號,大家都知道576還有學說看法,學說認為人身保險若為損
害保險仍有複保險適用,但本件是兩個定額保險,就算寫了學說見解也無法解答。定額複
保險導致不當利得時怎麼辦?近期說不定有文章會出現。(跟考研一樣囧)
3.民法第二題,移轉違建,有認為取得事實上處分權,有認為事實上處分權可與所有權同
視,也有認為758不適用於違建,受讓人取得違建所有權。這三種不同的看法,影響買賣
不破租賃、間接占有的效力。又前者影響買賣契約還有沒有效、在何人之間生效、丙為有
權或無權占有。而前者又影響題目問的四個請求權,一整題一氣呵成,一定要邏輯、法理
非常清晰。非常困難。
我個人是越寫越絕望QAQ
作者: can0802 (can)   2017-10-15 23:43:00
絕望+1 QQ
作者: baptism (嚴酷的考驗)   2017-10-15 23:43:00
想問定額複保險是不是用保險競合解決?一直覺得保險法是很謎的科目還有民法第2大題,有沒有成立占有連鎖阿?
作者: kcnny (被R20爽死的偽娘)   2017-10-15 23:47:00
甲對乙又不是有權佔有..
作者: baptism (嚴酷的考驗)   2017-10-15 23:47:00
甲乙有租賃關係阿實際上A屋還是乙占有吧,甲對丙有占有權源只是沒實際占有吧
作者: kcnny (被R20爽死的偽娘)   2017-10-15 23:50:00
我人稱寫錯
作者: baptism (嚴酷的考驗)   2017-10-15 23:51:00
甲丙間不是間接占有嗎?丙是間接占有人,甲是占有人
作者: kcnny (被R20爽死的偽娘)   2017-10-15 23:51:00
上面人稱打錯 我意思是承租人對出租人有權佔有 但出租人對事實上處分權人非有權占有 應沒有占有連鎖
作者: jean7923 (jean)   2017-10-15 23:52:00
是不是有425第2項?
作者: baptism (嚴酷的考驗)   2017-10-15 23:53:00
甲丙間成立間接占有不就是甲對丙的占有本權嗎?有425第2項,所以沒有買賣不破租賃,甲乙間契約不拘束丙
作者: jean7923 (jean)   2017-10-15 23:54:00
那直接占有人是甲還是乙,還是都有QQ
作者: baptism (嚴酷的考驗)   2017-10-15 23:55:00
所以說甲對丙有占有權源,乙對甲也有占有權源(租賃)這樣算占有連鎖嗎?直接占有人我覺得是乙我覺得不是純考占有連鎖耶只是一個可以討論的爭點而已但占有連鎖會影響丙對乙的請求就是了我寫到179時才發現有占有連鎖0rz
作者: jean7923 (jean)   2017-10-15 23:58:00
所以丙能不能對乙主張962><已被搞混
作者: baptism (嚴酷的考驗)   2017-10-15 23:59:00
我是寫可以拉
作者: gracy100 (冷風)   2017-10-16 00:04:00
其實學稔的爭點整理 民法、民訴、刑訴、刑法全部都有抓到這些題目的爭點
作者: baptism (嚴酷的考驗)   2017-10-16 00:05:00
樓上已經上了,真好
作者: gracy100 (冷風)   2017-10-16 00:06:00
可是我公司法證交法保險法全死 亂寫一通因為沒有公司法務上班的實務經驗 很難看懂公司法證交法在講什麼東西 常常就不想念公司法跟證交法
作者: baptism (嚴酷的考驗)   2017-10-16 00:09:00
沒基礎直接看爭點會看不懂,還是把劉連毅看一遍吧再去看爭點整理效果比較好看不懂的時候我覺得看解題書蠻有效的
作者: gracy100 (冷風)   2017-10-16 00:11:00
會嗎? 我去年是補習 今年就全念爭點整理 會越念越熟以前要一個月看完一本 後來速度調到一個禮拜複習一本
作者: gracy100 (冷風)   2017-10-16 00:08:00
因為沒有公司法務上班的實務經驗 很難看懂公司法證交法在講什麼東西 常常就不想念公司法跟證交法
作者: kcnny (被R20爽死的偽娘)   2017-10-16 00:13:00
甲都把事實上處分權賣了 怎麼還有占有本權我採處分權內涵=所有權說 不過是類推767
作者: brook515 (山坡上面滾下來)   2017-10-16 00:15:00
保險那題契約要拆開,日額型和費用型的醫療險性質不同
作者: baptism (嚴酷的考驗)   2017-10-16 00:15:00
樓上,他們的交付方式是間接占有喔所以丙沒有實際占有A屋但A屋已交付丙作為事實上處分權人要怎麼把A屋從乙手中要回來?如果用962的話,就要去考慮無權占有這個要件欸幹我上面說錯了應該說乙能不能以占有連鎖對抗丙的962所以要去討論甲乙間,乙丙間有沒有合法占有權源所以爭點是間接占有能不能成立占有連鎖
作者: brook515 (山坡上面滾下來)   2017-10-16 00:20:00
我自己寫下來的感覺,明年收法條考的機率很高
作者: a1215000 (水源義經)   2017-10-16 00:20:00
962僅限"直接占有人",end
作者: baptism (嚴酷的考驗)   2017-10-16 00:22:00
喔水喔,按樓上說的那962就GG了
作者: rainanny (阿抱)   2017-10-16 00:23:00
我也覺得不會給法條!
作者: baptism (嚴酷的考驗)   2017-10-16 00:24:00
就算給法條也抄不到答案阿有差嗎?
作者: aaaaaz22 (小穹)   2017-10-16 00:27:00
想討論一個問題,如果那題可以主張占有連鎖,那425第1項的存在意義是?或者第2項又為什麼必須與第1項有區隔的必要?反正都占有連鎖了?
作者: baptism (嚴酷的考驗)   2017-10-16 00:30:00
425存在的意義是甲乙的租賃能不能對抗丙,依債之相對性是不能,但425是例外,使丙繼受甲乙間之租賃關係但這個案子不行用425,所以甲乙間租賃關係又不拘束丙
作者: jean7923 (jean)   2017-10-16 00:33:00
占有連鎖還有一個要件是甲是否有權將直接占有移轉於乙,是嗎
作者: baptism (嚴酷的考驗)   2017-10-16 00:33:00
因此丙照理說可以叫乙滾應該是甲乙,甲丙間有沒有成立占有連鎖,使乙可以對抗丙吧但如果採實務見解,962條限實際占有人才能用的話那丙根本不能對乙主張962,有沒有占有連鎖都沒差了
作者: kcnny (被R20爽死的偽娘)   2017-10-16 00:36:00
對 間接站有人不能962所以我962直接寫丙不行
作者: aaaaaz22 (小穹)   2017-10-16 00:38:00
425是在解決囿於債之相對性,所以轉手後的後手可能對原承租人主張767的困擾,影響物之有效利用且不利弱勢承租人。所以我理解中的425存在意義,似乎是以「承租人無法對後手所有人主張有權占有」為前提。如果這個理解沒錯的話,以425的規範目的來看,似乎沒有成立占有連鎖的可能,否則何須特別保護?
作者: baptism (嚴酷的考驗)   2017-10-16 00:38:00
那我962那點爆了,哭哭
作者: kcnny (被R20爽死的偽娘)   2017-10-16 00:39:00
不過我還是覺得本題沒有占有連鎖
作者: baptism (嚴酷的考驗)   2017-10-16 00:40:00
看不太懂A大的意思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10-16 00:41:00
佔有連鎖傳統就在轉租那種啦,應該跟本題無關*占
作者: TSwifty (Austin)   2017-10-16 00:42:00
覺得沒有必要討論占有連鎖 +1,962 包含善意惡意占有但不包含間接占有人,蓋立法意旨在於回復原占有人的占有狀態,直接下結論
作者: baptism (嚴酷的考驗)   2017-10-16 00:44:00
那在179的脈絡下可以討論占有連鎖嗎?可以當有法律上原因嗎?
作者: aaaaaz22 (小穹)   2017-10-16 00:47:00
767、962的前提是對方無權占有,或許可以討論一下。然後我上面只是在說傳統典型(不是事實上處分權,而是一般所有權移轉的情況)的425案例中,承租人無法主張有權占有;則何以違章建物的承租人卻受到更高的保障(連425都不需要就可以保有承租),而有占有連鎖的空間?*更正,是「保有占有權源」,不是保有承租
作者: kcnny (被R20爽死的偽娘)   2017-10-16 00:50:00
這題一點都不平凡吧,完全的法研所題
作者: baptism (嚴酷的考驗)   2017-10-16 00:50:00
我覺得夭壽難
作者: JusticeMoon (JusticeMoon)   2017-10-16 00:51:00
我覺得和一般情形比較不同的是,題目有說他們兩個有特別約定讓買受人取得間接占有,所以出賣人對A屋似乎仍保有使用收益權
作者: kcnny (被R20爽死的偽娘)   2017-10-16 00:51:00
最前面對事實上處分權所採的見解 會影響到後面作答
作者: baptism (嚴酷的考驗)   2017-10-16 00:52:00
阿就是事實上處分權阿,哈哈哈XD
作者: aaaaaz22 (小穹)   2017-10-16 00:53:00
其實這題承租後房地易主的767、962、425間的問題,跟一般所有權讓與一樣,只是變成事實上處分權的讓與而已,所以我才產生以上疑問:「為什麼所有權讓與的情況承租人對後手沒占有權源;事實上處分權的讓與依b大見解卻可主張對抗後手?」
作者: HertenLarSis (惡夢)   2017-10-16 00:54:00
這樣講其實有超多東西可以討論...
作者: baptism (嚴酷的考驗)   2017-10-16 00:54:00
我覺得兩個切入點不一樣耶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10-16 00:54:00
同學其實你內文就點出來重點,未登記建物移轉到底是啥
作者: JusticeMoon (JusticeMoon)   2017-10-16 00:54:00
但我962是有帶到是否限於請求人為直接占有人的爭點,
作者: HertenLarSis (惡夢)   2017-10-16 00:55:00
像如果採事實上處分權,就要面對定性問題連實務自己都不敢講清楚的東西,要考生定性...
作者: baptism (嚴酷的考驗)   2017-10-16 00:56:00
樓樓上不用擔心,有點出爭點就一定有分,選哪一說不影響分數
作者: aaaaaz22 (小穹)   2017-10-16 00:57:00
我覺得j大的問題好值得思考,畢竟事實上處分權是一種使用處分收益的權能,結果這個權能還被約定保留在前手那邊XD蠻酷的,不知道會不會影響到主張~~
作者: JusticeMoon (JusticeMoon)   2017-10-16 00:58:00
而且我認為並沒有讓與事實上處分權,因為我覺得事實上處分權需要有實際交付,上面爭點我覺得是問能不能用改變稅籍登記的方式,取代移轉登記,但我寫不行,因為758沒有保存登記就不可以處分,這裡的處分是法律上處分,不動產是移轉登記,所以不行
作者: aaaaaz22 (小穹)   2017-10-16 01:00:00
結果真的結論是根本也沒有移轉事實上處分權的話那就帥爆了XDDD
作者: JusticeMoon (JusticeMoon)   2017-10-16 01:01:00
還是759,我忘記條號了,反正就是非因法律行為取得不動產所有權
作者: HertenLarSis (惡夢)   2017-10-16 01:02:00
題目設計就是至少要移轉事實上處分權阿
作者: baptism (嚴酷的考驗)   2017-10-16 01:04:00
J大好強喔,我記得稅籍登記有實務見解,但當下真的想不到
作者: kcnny (被R20爽死的偽娘)   2017-10-16 01:05:00
我也覺得稅籍登記不是民法所稱的登記 但沒寫這爭點 直接寫
作者: JusticeMoon (JusticeMoon)   2017-10-16 01:05:00
我覺得未必,而是設計可否用稅籍登記取代保存登記跟移轉登記,但結論跟事實上處分權一樣,都是沒有所有權移轉效果(這裡用最新實務見解)
作者: JusticeMoon (JusticeMoon)   2017-10-16 01:07:00
然後相關實務見解案例好像是用變更起造名義人的方式,但被認為不可以這樣移轉所有權,因為還沒保存登記不可以移轉
作者: baptism (嚴酷的考驗)   2017-10-16 01:09:00
反正結論都是沒有所有權移轉就4了
作者: JusticeMoon (JusticeMoon)   2017-10-16 01:09:00
如果採近期實務的話是啦
作者: kcnny (被R20爽死的偽娘)   2017-10-16 01:12:00
應該是沒有移轉啦,不然後面會變太好寫
作者: kkahon (海上男兒)   2017-10-16 01:28:00
99台上1941:962請求權人包括間接占有人,只是有無侵奪占有事實認定依直接占有人判斷(類似附麗情況)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7-10-16 01:38:00
未經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建物,最高法院創設了「事實上處分權」之概念,實務上雖然無法經地政事務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但得經地方稅務局或稅捐處以「房屋稅納稅義務人變更」移轉「事實上處分權」。實務見解認為只有事實上處分權之建物不得適用民法第767條及第425條之規定;惟有學者認為得類推適用前述法律之規定。
作者: Droculo (德古拉伯爵之弟)   2017-10-16 01:40:00
到底為什麼會有占有連鎖@@跟這完全沒關係吧...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7-10-16 01:43:00
考事實上處分權,觀念要很清楚。但一般律師、地政士根本也不懂這玩意。要寫細一點的話,還能扯到民法第757條。事實上,我認為爭點就是在民法第757條這兒。光這一點,就有幾篇論文可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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